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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
www.110.com 2010-07-28 14:31

  四、对改进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形势较最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提高,从最初的对行政诉讼不习惯、不适应、有抵触心理,到现在能够理解、支持与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第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在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事例越来越多,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的增长;第三,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机构和行政审判人员得到加强,行政审判活动日趋规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行政审判规则,行政审判已经发展为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工作之一。

  当前,我们所面临的最为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要借鉴国外规定司法审查范围的通常做法,从根本上废除司法审查法定原则以及对行政诉讼范围规定的各种限制,将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面的审查和监督。

  (一)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

  1、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项全面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说,依法行政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任何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如果说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要接受法院的审查和监督,而另一些行政行为可以不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和监督,这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按照宪法规定,还享有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相对人的这些权利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权利的保障除了需要有完善的民主机制保证外,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救济机制,保证相对人的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然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它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政治权利和其它权利却排除在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司法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的方面,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是全面的监督,人民法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应当是全面的保护,法治原则不允许留下任何监督或者保护的空白。所以,为适应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应立即着手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摒弃保护权利的限制,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确保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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