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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峡窝镇左照沟村第一村民组等诉冯金炉等(5)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最后,上诉人杨元勋系未成年人,虽其户口在出生五年后落入其祖父祖母名下,但其监护人为其父母,而杨元勋父母不是上诉人荥阳市峡窝镇左照沟村第一村民组的村民,杨元勋也未在上诉人荥阳市峡窝镇左照沟村第一村民组处分有宅基和责任田,故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杨元勋不应享有其他村民的同等权利。

  综上,上诉人荥阳市峡窝镇左照沟村第一村民组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村民地位并非合法成立,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荥阳市峡窝镇左照沟村第一村民组的合法村民,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上诉人杨元勋仅是户口在其出生五年后落入到上诉人荥阳市峡窝镇左照沟村第一村民组处,并非依靠该组的土地为生,就不应参与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故上诉人荥阳市峡窝镇左照沟村第一村民组和上诉人杨元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上诉人杨元勋负担690元,上诉人荥阳市峡窝镇左照沟村第一村民组负担9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海霞

审 判 员 郑新红

代理审判员 常爱萍

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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