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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2)
www.110.com 2010-08-02 16:33

  二、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

  (一)WTO法律原则的影响

  中国入世后,WTO的相关法律原则和协定都会适用于中国,对在华外资进入属于服务业的电子商务领域产生推动作用。根据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促进经济自由开放和促进公平竞争等原则,GATS第2条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电子商务领域亦不例外。鉴于各国服务贸易水平发展的不平衡,WTO允许少数成员存在与该原则不符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列入例外清单报WTO,且只能执行到2005年为止。

  GATS第17条规定,一成员国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国人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要求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与执法中,平等地对待国内外投资主体,创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法律环境。

  在服务贸易领域中GATS要求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分阶段开放本国的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等服务贸易市场。这势必加速扩大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而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承诺,都将反映在中国的承诺与减让表中。

  (二)WTO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步骤和措施

  1.逐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关税。GATT作为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电子商务的运行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由于电子商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的。对于这部分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所以在GATT的框架下进一步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成为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巨大潜能的前提条件。

  除了GATT的这种整体促进作用外,GATT下属的《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以下简称ITA)为全球电子商务减税的开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其硬件基础,即电脑、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产品,所以1997年3月缔结的ITA规定各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ITA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协议的50个参加国几乎覆盖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95%。而且ITA总各参加国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是必须服从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也就是说非ITA的参加国也可享受到ITA参加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利益。

  2.电信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GATS有一个《电信附件》(Telecommunication Annex)。该附件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的条件下,进入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一规定并非是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而是保证在其他服务门类内已经得到承诺的服务能够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例如,一国在其承诺表中开放了保险市场,则外国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就可以获准使用该国的公用电信网络服务。所以可以把《电信附件》看作是向其他门类服务提供者开出的一张总保险单,保证他们进入WTO成员方的电信网络并得到所需服务。 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非常重要,即使电信市场开放未能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内容(因特网内容服务、电子货物贸易等)依旧可以在一国的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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