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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5)
www.110.com 2010-08-02 16:33

  不过另一方面,现实中许多外资企业往往超出法规的限定从事网页设计、网络系统调试或其他网络商业和技术活动。入世后,根据中美协议,外资可以从事诸如软件技术咨询、系统设计等上述业务,但其经营主体只能是合资企业。所以,届时那些以软件开发为名义而超越经营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要么退出该领域,要么寻求与国内企业合资经营。

  三、结论

  入世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外商投资机遇和挑战并存。随着国际网络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律逐步与WTO接轨,外资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抱以乐观的态度。所罗门美邦亚太地区互联网研究部门负责人Pratik Gupta认为,亚洲互联网市场将继续呈增长势头。他预计,到2005年亚洲地区的互联网用户将从目前的6000万增加到2亿(不包括日本)。这一趋势尤其会影响到我国的网络媒体市场。

  不过,网易和新浪事件也暴露出我国互联网业现存的一些问题。这两家公司的股价市值都已跌到比公司持有的现金还少3000多万美元的情况。尽管纳斯达克股指启稳,但目前许多国外战略投资者都在减持手中的中国概念网络股。

  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就网络业外资企业而言,为规避现行法规限制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其往往以与国内企业合资的形式为掩护,由国内企业筹集资金进行法规允许的商业活动,而外资则独立从事网络技术咨询或交易等超越《目录》许可范围的活动。由于这种经营模式使外资在企业中不能控制业务的实际运作加上其经营的不合法性,在出现问题后,外资无法通过法律充分维护其权益,从而在客观上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和成本。此外,即使象AOL、Lycos和雅虎此类的国际门户网站,由于其在国内并没有开展实际性业务,所以不论从其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关系上,还是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上看都是脆弱的。而外资如要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有健康、稳步地发展,就必须要严格按照WTO规则,改组企业结构,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

  例如应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密切跟踪WTO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通过关注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使自身利益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外资企业也应注意,入世后政府会运用WTO法律规则,进行例如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从而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内产业等目标。同时对于那些在政策上受优惠的外资企业来说,更应当看到,依靠政府的优惠政策赢利只是暂时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关键还是靠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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