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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4)
www.110.com 2010-08-02 16:33

  (2)B2C或B2B门户网站

  在经营中,B2C或B2B门户网站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尽可能地在网页上提供最大量的信息和链接,以赢取更多的点击率。根据其经营上的特点,门户网站被视为ICP。

  门户网站可通过为其他企业设计、发布广告以获得利润。按照《目录》的规定,广告经营与发布属于限制类产业。所以,外资从事广告产业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审批。即使得到批准,外资也只能以合资的形式经营,其持股份额须为少数。但入世后,政府对外资设立此类企业申请的处理由审批改为核准。2002年1月1日后,外资可在合资企业中持多数股份。2004年1月1日后,外商独资企业也可经营广告产业。

  门户网站获得利益的另一个途径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内容。按照中美协定,中国入世后,北京、上海和广州可设立合资经营的门户网站,其中外资持股份额的上限为30%。2001年1月1日后,该类合资企业可在我国14座城市设立,外资持股份额可达到49%。2002年1月1日后,地域限制取消,外资持股份额上限为50%。

  按照中欧协议,我国将提前2年开放移动电话市场。入世后外商可允许拥有25%的股权,3年后将提高到49%。外商可以跨城市经营,同时不限制其在中国任何城市的营运活动。另外,我国亦将开放电信线路租赁服务市场。 在欧盟电信公司投资中国联通方面,我国与其也达成了协议。

  2.网络软件开发商

  现行法规规定外国软件公司可以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开发、制作和销售软件。对于那些实际从事软件开发、销售的外资企业来说,入世对其有积极的影响。我国政府一直认为,中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因此,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根据该政策的规定,中国境内设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的评估、境外上市融资、税收、出口、收入分配和政府采购等方面都享有优惠政策。该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集成电路产业方面,按照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第四十条就规定了“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第五十二条则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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