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中(10)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综上,本院认为,东明公司与城乡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及威建公司承接东明公司在该《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均合法有效。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合作开发第一期第一段的各自义务。 原判关于城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200亩建设用地的场地三通一平工程的认定证据不足,其“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结论错误,其错误不在于以根本违约为前提判决解除合同,而在于错误地认定城乡公司履行三通一平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城乡公司关于威建公司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本公司已依约定完成了三通一平工程等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威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0010元、一审评估费40000元,由威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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