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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
www.110.com 2010-07-31 16:54

  A、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核及批准证书的核准

  1、审批依据: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⑸《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⑼《公司法》;

  ⑽《土地管理法》;

  ⑾《合同法》;

  ⑿《海关法》;

  ⒀《专利法》;

  ⒁《对外贸易法》以及项目相关行业法规等。

  2、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或限制类项目。

  3、需提供的材料:

  ⑴意向书;

  ⑵项目建议书;

  ⑶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原件);

  ⑸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⑹外方法定代表证明、签字公证(原件);

  ⑺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文;

  ⑻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原件);

  ⑼各方出资明细,设备清单;

  ⑽房屋证、土地使用证;

  ⑾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⑿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

  ⒀合同条款(原件);

  ⒁章程条款(原件);

  ⒂可研报告(原件);

  ⒃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个人简历

  ⒅授权签字书及被授权人签字公证(原件);

  ⒆限制行业归口部门意见;

  ⒇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及使(领)馆认证(原件2份);

  (21) 其它附属材料。

  4、审批程序:

  行政服务局受理审核,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烟台市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转报,烟台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颁发批准证书,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

  5、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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