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批或审核)
www.110.com 2010-07-31 16:45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1〕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条件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投资者已按照合同、规章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3、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低于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1〕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条件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投资者已按照合同、规章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3、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低于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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