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核及批准证书的核准
1、审批依据: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⑸《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⑼《公司法》;
⑽《土地管理法》;
⑾《合同法》;
⑿《海关法》;
⒀《专利法》;
⒁《对外贸易法》以及项目相关行业法规等。
2、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或限制类项目。
3、需提供的材料:
⑴意向书;
⑵项目建议书;
⑶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原件);
⑸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⑹外方法定代表证明、签字公证(原件);
⑺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文;
⑻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原件);
⑼各方出资明细,设备清单;
⑽房屋证、土地使用证;
⑾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⑿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
⒀合同条款(原件);
⒁章程条款(原件);
⒂可研报告(原件);
⒃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个人简历
⒅授权签字书及被授权人签字公证(原件);
⒆限制行业归口部门意见;
⒇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及使(领)馆认证(原件2份);
(21) 其它附属材料。
4、审批程序:
行政服务局受理审核,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烟台市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转报,烟台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颁发批准证书,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
5、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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