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
6、收费标准:
代烟台市外经贸局收批准证书工本费180元。
B、外资企业章程、申请表的审核及批准证书的核准
1、审批依据:
⑴《外资企业法》;
⑵《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⑺《公司法》;
⑻《土地管理法》;
⑼《合同法》;
⑽《海关法》;
⑾《专利法》;
⑿《对外贸易法》以及项目相关行业法规等。
2、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或限制类。
3、需提供的材料:
⑴项目建议书;
⑵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原件);
⑷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⑸外方法定代表证明、签字公证(原件);
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文;
⑺董事会名单及委派书(原件);
⑻投资方出资明细,设备清单;
⑼外方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⑽房屋证、土地使用证;
⑾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⑿设立外资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⒀章程条款(原件);
⒁可研报告(原件);
⒂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⒃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个人简历
⒅授权签字书及被授权人签字公证(原件);
⒆限制行业归口部门意见;
⒇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及使(领)馆认证(原件2份);
(21) 其它附属材料。
4、审批程序:
行政服务局受理审核,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烟台市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申请人报批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局转报,烟台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颁发批准证书,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
5、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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