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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完全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8-02 11:04

  信息不完全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1、提升利益平衡的理念内涵

  传统观点认为,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者和需要合理利用知识产品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即不至于因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过大而损害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利益,也不会因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而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导致知识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由此可见传统的利益平衡理念内涵局限于改善知识共享。坚持利益平衡的理念固然可以改善知识的共享,但是改善知识共享与刺激知识共享行为是两回事。

  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国家经济技术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度保障,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手段和措施。作为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利益平衡的建构,也应当反映这一要求。改善共享和刺激共享,应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念的两个核心内容。在不完全信息环境中,改善共享并不能实现刺激共享,而缺乏共享刺激的利益平衡理念是不完整的。只有刺激共享才能推动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加速我国建设的发展,实现增强我国整体竞争力的目标。

  另外,激励理论这些体系是否真的改善了知识共享还取决于不同的变量。 事实上,“个人理性起作用,是以获得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 那些对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决策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信息不完全情形,是利益平衡应主要加以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利益平衡的行动虽然可以促进隐性知识的有效显性化,但可能是相当漫长的、渐进的信息获取和调整过程,本身的代价也是相当昂贵的。进言之,局限于依靠激励创造的利益平衡理论是有局限的。

  2、关注“产权”的经济行为

  知识产权中“产权”用语,要求利益平衡研究不应忽视知识产权领域的经济行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在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如果交易双方对所要交易的对象拥有的信息在量上和质上失衡,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凭借信息获利,导致了签约前的逆向选择和签约后的道德风险。 而且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中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设计和实施很有可能背离于利益平衡的理念。具体表现为:一是信息劣势方无法识别潜在知识产品的条件禀赋时,劣质的知识产品就可能成为现实的交易对象;二是合约签订后,信息优势方采取旨在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却可能损害信息劣势方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3、构建多元的“平衡点”

  人们在考察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时,比较关注知识产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这一单一的平衡点无法满足信息不完全情形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需求。

  不完全信息、搜寻成本与消费品价格差别是中介组织存在的一个理由,因为中介组织可以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这种信息上的不完全性并减少交易成本——只要生产者与消费者付出一定的成本。 [6]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贯穿于创造、传播、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整个过程,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重要一环。它通过自身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将创造者、传播者、利用者和管理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其自身也与知识产权人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利益平衡的问题。对此不应当被忽略。

  4、增加利益平衡的机制

  传统观点提出的利益平衡机制基本上是仅涉及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方面。但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知识产品的价值大小,难以确定是各方都满意的交换价格,而且因为隐性知识的存在,他们担心可能获得共享收益无法弥补各自的共享成本,造成知识共享难以有效进行。

  因此,如果有不是产

生于知识共享的其他的额外激励提供,增加知识共享各方的收益,弥补他们的部分知识共享成本,就可提供知识共享者参与知识共享的信心和预期收益,最终起到改善和刺激知识共享的作用,从而使国家、企业、个人获得由于知识共享产生的竞争优势,并逐步达到知识共享的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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