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融资租赁发展需全面落实物权法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近日在“中国融资租赁峰会”上表示,要“加快对内开放,大力发展不吸收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她同时表示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需要全面落实《物权法》。
经过上世纪末的治理整顿,目前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不吸收公众的融资租赁公司;中资金融机构可以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但中资企业和民间资本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尚在试点中。
吴晓灵表示,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中资企业,是开拓民间投资渠道的重要措施。
而融资租赁业发展遇到的另一主要障碍是,目前不少行政法规尚未很好地贯彻《物权法》,一些法规及规章更多地从物的归属和利用为一体作出规定,不利于融资租赁的发展。
《物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和利用,明确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障了不同权利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吴晓灵表示,落实《物权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各部门对物权的登记仅限于物的所有权,对物的使用权、抵押权缺乏有效的管理,这给企业融资带来一定困难。
融资租赁典型的特征是物的利用和归属相分离。吴晓灵认为,从归属与利用相分离的特性出发,物品使用的特殊资质应由承租人获取;国家各项鼓励新技术和鼓励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和出售回租的形式,便利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手段谋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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