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共有权利 该用就用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如果你居住的小区内广告牌林立,电梯间、楼顶、大楼外墙面、公共走廊都有广告,你是否会想到,这些广告会带来不菲收益?如果你进一步想,你认为这些收益应该属于谁?

  前不久,央视主持人赵普将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电梯间及楼宇外的广告经营收益情况。该案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示广告收益情况、原告赵普向法院申请撤诉而告终。大多数业主可能对小区的广告熟视无睹,但赵普诉物业公司案件却提了一个醒,原来小区设置广告和全体业主的利益真是息息相关。

  为什么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广告收益?这需要从业主享有的公共权利说起。

  一问 小区内有绿地、道路等

  还有哪些是全体业主共有的?

  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容易理解,关起门来就是自家的小天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非请勿入。但哪些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恐怕就需要求助法律了。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除了这些概括性的规定,我们还可以从以下这些具体的罗列中判断业主共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看来,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功能各异,但都是为全体业主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和生活便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