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国内著名互联网法律专家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对虚拟货币征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的增值部分应该予以征收。而对于所有权的界定问题,于国富认为,税法只规定对公民的收入进行征收,而未规定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层面不一样,归属的问题应该是物权法来规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的观点则认为,税务部门只对交易行为及其所得征税,并无界定或确认交易行为合法性的职能。税收政策本身是中性的,不具备导向意图。
撇开上述问题,单就操作性来讲,于国富律师也承认,对虚拟货币征税操作起来是有一定困难的。
从10月30日,要对虚拟货币征税的新闻发布以后,媒体就在苦苦追问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方法,北京市地税局一直表示,“要等待国税局的实施细则”。直到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一一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主要靠纳税人自己申报,这要看个人的法律意识了,不主动申报就属于违法。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可以通过监控系统了解个人虚拟交易,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国内一知名网游业内部技术人员反问:“对游戏账号之间的货币转让的监控,游戏公司是最有优势的了。转让情况确实可以通过系统监测到,但问题是,你怎么证明这种转移是一种交易呢?它也可能是一种赠予啊!再加上如果人家是在线下交易的话,肯定监控不到啊,难道要在街上装摄像头吗?”
笔者采访到的一名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也表示,不可能每个游戏里的每个服务器都在视线范围内。而且现在玩家的交易都是个人交易,线索很难找。如果为了找线索再去浪费人力物力,那就得不偿失了。
“不知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何来?理论基础何来?可操作性何来?个人的私下交易,即使是现实中的也很难监控,更何况是虚拟的物品,再也想不到比这个更困难的事情了!”阿拉木斯感叹道。
那么国外的情况怎样呢?
2006年10月,美国税务署曾试对虚拟交易征税而遭到国会阻扰,理由是质疑该项交易的合法意义。2007年5月,韩国政府曾颁布了网游虚拟交易禁令,后因遭遇执行困难而取消,但至今仍未完全确立虚拟交易的合法性地位。
相互打架的政策和业内人士的担忧
尽管消息发布后,腾讯方面回应说,虚拟财产私下交易的行为在我国是否合法还未有定论,大多数网络企业从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也禁止用户私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依法出台虚拟财产私下交易的监管措施对于用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保护都会有促进作用。
但是很多人注意到,2007年2月,文化部、工商总局等14个部、委曾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倒买倒卖虚拟货币。”而新的规定又说,要对这样的交易征税。现在,普遍认为这等于默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
阿拉木斯认为,这样的政策措施有变相认可虚拟货币交易甚至是鼓励虚拟货币交易之嫌,进而可能会间接助长盗号、木马、网络欺诈、网络赌博等行为,于网络信息安全环境不利。
尽管有国税局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国税局遵循的原则是“不以损害玩家利益、产业发展为代价。”
但是,北京软件协会益智与娱乐软件分会秘书长赵津蒙还是对此感到有点突然。他说:“有的运营商可能会把纳税的钱从提高价格上找补回来,这样就提高了玩家的成本,对于产业的发展是有弊处的。”
也有专家看到了其积极的一面,曹红辉认为,这个规定客观上会迫使目前的网上虚拟货币的交易受到遏制,推动此类交易行为的透明化、规范化,而且交易形式会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大的运营商的销售会有所增加,但也存在调整价格的压力,而中小经销商则面临被挤压的处境。
曹红辉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交易行为,也产生所得,只是形式上体现为互联网或其它无线交易,它并没有什么天然的“特殊性”可以排除在税收征管之外。而现在,对其征税反映出税务部门对此加以关注,扩大税源,并对这一领域的交易加以必要的遏制,并促进其逐步规范。他认为,地方政府对其征税的初衷主要考虑的应该还是扩大税源。
他表示,在相当时期内,虚拟货币都还不可能对人民币造成实质性影响。阿拉木斯对此的解释则更为形象,他说,关键要看虚拟货币的流通性。打个比方,如果大家都用Q币了,不用人民币了,那就是对人民币的冲击。“这就好比北大的饭票,原来在北大食堂用,一点问题都没有,它就是为了方便嘛!现在如果在清华食堂也能用了,那也没问题,只要两个食堂协调好就行。但是,你不能把这个饭票拿到学校外面的超市去买东西,那就越界了。这个界限在于,虚拟货币只能用来购买提供虚拟货币的主体提供的产品,如果用来购买别的,那就越界了。现在很多游戏币只是在游戏平台内部有用,没有什么流通性;Q币的流通是广一点,但是它一般也不能用来兑换实物。因此,我现在没有看到这种冲击的势头。”
“对虚拟货币征税是应该的,但时机还未成熟。”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说,在虚拟货币方面,由于法律还不健全,学术界和官方的争论也很大,技术也不完善,而现在的宏观经济形势又不容乐观,所以对虚拟货币征税应该缓行。另外,虚拟交易今后发展的方向还未确定,以后形成自己的市场也有可能,在它的发展初期,不应该轻易打击。退一步说,由于监管很困难,征收也很难,所以税源也难以保证。
曹红辉说,虚拟货币发展迅速,运用范围迅速扩大,将逐步成为具有竞争力的支付工具。他建议,在实施监管方面,重点应该在监控运营商,推动网络交易实行实名制度。
赵津蒙同时建议,在征税之前应该充分考虑业内专家的意见,应该有人专门来研究这个领域,以促进它的发展。以网络游戏为先锋的网络经济具有极强的动态性、不确定性、技术性和有别于传统经济的特性,全面、清晰地认识它尚且比较困难,把握它、应对它就更需要认真的研究、充分的准备、可靠的理论基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措施,更要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与后果。且不可贸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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