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不能直接由法院受理
www.110.com 2010-07-11 00:10
门头沟区大峪某院内有东房3间、北房4间、厨房1间、锅炉房1间,高甲与高乙系父子,现在该院居住。王女士称,该院内原有北房2间、西房1间,系其公公高老汉1921年分家时分得,其一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直至1969年搬出。2006年5月,发现高甲与高乙将其房屋拆除,在该地另建新房,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拆除所建房屋,返还该处宅基地。高甲、高乙表示,他们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拆原告房屋,更没有占用原告宅基地。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法官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王女士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 上一篇:刘彦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下一篇:因宅基地纠纷 陕西佳县一男子持刀杀2人
相关文章
-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 ·锡山法院分析农村宅基地纠纷新动态并提出对策
- ·宅基地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不当可提请申诉
- ·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范围与管辖
- ·关于黄铁良宅基地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 ·宅基地纠纷代理词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关于某宅基地纠纷的民事判
- ·宅基地所有权纠纷答辩状
- ·对一宗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 ·宅基地纠纷起诉书
- ·小康示范村的宅基地纠纷案 (2008)赣中民三终字
- ·胡玉香与钟文乐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 ·国土案例宅基地纠纷及相邻关系处理
- ·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宗宅基地侵权案件
- ·宅基地纠纷案件
- ·刘付成与姜光学、刘兰香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
- ·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案
- ·宅基地范围不明 不归法院主管
- ·邻里为宅基地起纠纷大打出手致3人受伤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