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居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行为一直都没有中断,但这段期间的法律文件却一直都没有用权利的概念对其作正式表达,甚至在人们的观念中它也始终受到忽视——人们只注意到房屋所有权,没有意识到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说,在这段期间,宅基地上面只不过存在一个事实上的静止的土地支配关系而已。
朱苏力教授把这种民众自发的变革行动称为法律规避,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
关于20世纪70、80年代我国农地产权变革的路径,详见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5年第6期。
无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依靠公有化来实现现代化的战略中,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依靠改革开放来实现现代化的战略中,我国的农村都被摆在次要的或者说边缘性的位置上,这也是我国农村至今未能摆脱贫穷落后困境的重要原因。参见陆学艺等著:《中国农村现代化道路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 5页。
关于语言共同体理论,详见[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页以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4—67页。
[美]哈罗德·德姆塞茨著,段毅才等译:《所有权、控制与企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关于这一点,详见笔者的另一篇论文《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结构评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页、87页。
同上,第504页。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8—49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95页。
前揭李光灿书,第881页。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当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落实还需要解决其主体的的构造问题,由于受本文题域的限制,笔者在此不能深究此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详尽论述参见高富平:《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用益物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8页,另见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
[美] 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页。
[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7页。
集体土地权利人长期以来习惯于政府的管制与安排,欠缺主体性与足够的自治能力,而这两个因素恰恰是他们真正独立地行使土地物权、实行私法自治的必备条件,因此他们同样需要观念转型。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自序”第3页。
[美] H·W·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均译:《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同上,第241页。
朱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李建华、蔡立东、董彪:《论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第116页。
对于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设计,详见李建华、杨代雄:《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构造》,载《当代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2004年第1期。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建华 杨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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