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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本文赞同将虚拟财产权利认定为债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商提供游戏服务,玩家出钱购买,而虚拟物品则代表了概括的游戏服务中具体的子服务。例如一件“装备”可以为虚拟人增加若干点的防御力,其实这种增加防御力的效果是由服务商来完成的,而不是由那个所谓的“装备”来实现的,占有这件装备只不过为这一服务确定了对象。相对的,玩家为了得到这种服务就必须支付对价,其内容是时间、精力、智力以及金钱的投入等-可以统称为游戏投入,或直接通过货币购买。

  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张合同,由玩家占有后即视为合同签定并转变为虚拟财产。

  三、两方的虚拟财产关系的具体分析

  所谓虚拟财产关系,主要就是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说就是合同关系。游戏既然是商业化的,既然是服务型的,那么就必然依赖合同的效力,完全可以用合同关系来解释。下面本文将对此作具体的讨论。

  通常是在主题网站上,游戏服务商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游戏,确定一系列的游戏规则,各种虚拟物品的介绍,并列出资费标准。这些包括了游戏服务的细节内容,并且不可协商、对象广泛、时间持久,构成了格式合同的要约。根据习惯,该合同以意思实现为成立方式,消费者一旦注册登陆游戏服务器成为玩家即可视为承诺,合同关系即刻成立生效,这可以被称为注册合同。

  这份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玩家有无条件遵守游戏行为规范的义务,服从正当管理,按时付费的义务,同时在权利方面,玩家享有进行游戏投入的权利,并有通过这一投入获得既定的游戏子服务的权利(即新的虚拟物品,人物升级等),有选择特定子服务的权利,还有随时中止或中断该合同的权利;相对的,服务商有管理、维护并保证游戏正常运行的义务,尊重玩家在不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况下的任何游戏方式,同时享有收费的权利,对玩家违反义务的行为可以作出既定的处理。这些内容有些并不在书面,但每个游戏都在遵守,它已经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并符合这种交易的要求。这些内容也就构成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表面上,双方只达成了这一份合同,但实际上一系列合同被签定的可能也先后产生了。玩家在注册生成虚拟人后支付规定的费用进行游戏,理论上当然的完全享受该游戏的内容,但实际上玩家一开始享受到的服务极为有限,对于大多数游戏内容,玩家仅仅是取得了享受的可能性而已(其实根本也没有哪个玩家最终可以享受所有的服务),即某种权利能力。玩家想要实现这一权利能力中更多的内容就只有随着游戏投入的积累,获得人物升级和取得特定的虚拟物品。例如,只有在虚拟角色达到一定级别或得到某种装备后,才可以到更新奇的地图冒险,与更强大的怪物搏斗,总之就是得到更刺激的游戏。易言之,每一次的人物升级和每一个虚拟物品都可以翻译成这样的合同:在玩家的游戏投入或现金购买达到规定的程度时,服务商就将支付更加高质的游戏服务。而为了保持游戏的趣味,衡量游戏投入是否达到既定的程度,通常是通过玩家进行某项游戏行为来完成的。所以在这些合同中,游戏行为而不是游戏投入被作为要约的内容。

  这些合同是这样产生的:服务商向玩家发出了关于各种具体子服务的要约,声明对完成游戏行为的玩家将提供所约定的服务,这可以被看作是悬赏广告。因此只要玩家完成要约中所约定的游戏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服务商开始支付对价。例如,游戏中设置某个可以增加300点防御力的装备,约定只要玩家战胜特定的怪物就可获得,如果某玩家战胜了此怪物,就可视为承诺,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取得这件装备作为享受这个增加300点防御的服务的证据。但是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名义上只有通过游戏投入和货币购买才有可能获得虚拟财产进而要求服务—,然而实际上通过其它手段-例如赠与、拾得、偷窃、诈骗等-只要获得了虚拟财产就可能向服务商请求相关之服务,在服务关系中虚拟物品取得的原因在所不论,所以虚拟财产权利具有无因性。认定它的无因性主要是基于三点理由:一是取得原因的考察实际上难以实现;二是虚拟财产流通频繁,通过其它手段取得的虚拟物通常很快就转让到第三人,交易安全必须承认无因性;三是无论当前的证据占有人是如何获得证据的,但能够明确的是,该服务的对价已经支付过了,因此服务商的义务履行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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