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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虚拟财产关系彼此相对独立,并由玩家自由选择,构成了服务商所提供的整个游戏服务的内容。这样看来,一个网络游戏是被分拆出售的,并先后的被购买-实际上这些子服务通常也是前后连续的,一项服务内容的享有通常构成另一项更优越服务的要约内容-尽管表面上它是整个的被提供。

  我们可以把玩家与服务商一开始达成的注册合同认为是成立了相对于这个游戏服务的基础关系,包涵了上文提到的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意味着一个概括的服务关系的产生,游戏账号是这个关系的证明。那么在游戏当中,以虚拟物品为表现的具体的子服务关系则是相对于基础关系的附属关系。我们能够知道,如果基本的权利义务产生瑕疵,那么将导致基础关系的瑕疵,从而决定性的使附属关系中止甚至中断,直到基础关系得到修复为止。但附属关系的发生、变化与中断对基础关系并无决定性的影响。例如,玩家不再付费就将被停权,那些虚拟财产权利也无法行使;如果服务商没有保障游戏正常运行,也会使虚拟财产关系陷入瘫痪。同时,由于自然而然的技术原因,玩家上线后基础关系才能完全被建立,下线后基础关系“部分失效”,附属关系也暂时中止。

  我们说玩家下线后基础关系部分失效,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因为“不失效的部分”使得基础关系仍然存在,并在玩家下次上线时有被重构的可能,进而使得附属关系虽然中止却仍然存在也可能被继续。基础关系不失效的部分中最重要的就是服务商的保管义务,就是对玩家所有游戏数据的保管,包括注册信息,虚拟人物数据,虚拟财产的记录等等。服务商的保管义务在电子协议中并无明文,似乎没有依据,但确实存在。这源于服务商的基本义务:管理、保障游戏的正常运行。这很容易理解,如果这些数据不被妥善保管,那么玩家的游戏投入就无法积累,游戏将无法进行,整个虚拟世界就毫无意义,服务商也无法经营下去。虚拟财产代表着债的关系,那么电磁数据就是记载这个关系的合同书。无论是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还是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由服务商对这些合同书进行保管也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尽管在多数网络游戏事先出示的电子协议中,都有“电磁记录属于公司”的条款,但也不能被认为是对由于服务商的原因而导致虚拟财产丢失的事件的免责,而仅能对抗那些对服务商数据安全产生威胁的违法者,同时也恰恰是对其义务的重申。韩国的相关法律就明确规定,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服务商只是为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的修改和删除。这主要是对玩家虚拟财产权利的保护,但也间接地明确了服务商的保管义务。

  如果独立的看一个附属关系,其成立后玩家可以无时限的向服务商要求服务,而他的游戏投入已经在这之前完成了,此时他只享有权利,对服务商有失公平。但结合基础关系来看,玩家的基本义务履行贯穿游戏始终,成为所有附属关系的对价义务,这也可以解释虚拟财产能够保值的原因。因此,将整个游戏服务关系视之为整体,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也未尝不可。之所以要分为基础和附属两部分来分析,主要是考虑到虚拟财产频繁的流通和玩家可以对附属关系作出随意性很大的处分,但它们的变动却不会影响到基础关系;而对于基础关系来说,虽然玩家通过对游戏账号的处分也会导致基础关系的变动,但同时附属关系也会产生同样的处分结果。与其要一张时刻被变更的合同,还不如构建一个泾渭分明的合同体系,将相对稳定的基础关系和变动的附属关系区分开来,可以更好的理解现实中的问题。

  四、涉及第三方的虚拟财产关系的分析

  虚拟财产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就在于第三方参与进来的过程中,这时相对稳定的两方的关系发生变化。所谓“涉及第三方”的概念包涵较广,既包括一般的民事关系也包括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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