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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上)(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由是观之,物权的请求权系以物权为基础而享有的独立类型的请求权,随物权的存在而存在,于物权的转移而转移,因物权的消灭而消灭,其行使不以相对人之主观过错为要件,其功能不以填补损害而以回复物权人对物之完满支配为宗旨,其发动不因次数而受限制,凡此种种,绝非作为相对权的债权请求权所具有,故物权请求权非为狭义的请求权(民法理论上狭义的请求权是专指与支配权相对应的债权),而是基于物权的请求权。极而言之,物权请求权在责任基础、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等诸方面均相异于侵权行为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此乃物权请求权独立于侵权行为请求权进而独立于债权请求权体系之根据。除此之外,民法法系创设物权请求权制度,既为物权保护之根本目标,也为立法体系和谐协调之便利及请求权理论体系顺畅之所需。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其所有物之权利。[6]所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侵害夺,此种情形实为对物权(所有权)圆满状态最严重之侵害,因为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乃始于对物之占有,故为所有人回复其对所有物之完满支配状态,法律特设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于所有权之上,赋予所有人基于所有权而自动地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种所有人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直接地见诸于大多数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其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1条规定:“所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其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2项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意大利民法典》第948条第1款规定:“物品的所有人可以向占有或持有物品的人要求返还所有物”;《中华民国民法》第767条上段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上述诸立法表述中,余以为《中华民国民法》之表述较为确切且符合我们的语言表达习惯,事实上大陆学者也多采之。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应符合以下要件:

  1.须有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所有人之所有物之事实

  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所谓无权占有,指无合法之占有权利而占有所有人之物;所谓侵夺,指违背所有人之意思而强行取得并占有所有人之物。显然,侵夺形成的占有当然也属无权占有,只是其取得占有的原因更为明显的不合法,而立法特予指明罢了。

  无权占有既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之前提,则判断是否为无权占有便十分关键。依民法中占有之原理,占有系指对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7]依据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为标准而作区分,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凡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占有为有权占有,也称有权源占有,该法律上之原因或依据,学说上称其为权源或本权,如所有人、地上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信托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分别基于其享有的所有权、地上权、留置权、质权、典权、租赁权、使用权、保管权等正当权源。是故,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所有人不得向地上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信托人等请求返还所有物。无权占有则是指未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也称无权源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等。无权占有有时是由有权占有转化而来的,如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而租期届满后若承租人仍占有租赁物则转化为无权占有。

  2.请求权人须为失却占有之所有人

  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其请求权主体应为失去对所有物的占有的所有权人。如失去占有者非为所有人,而为享有他物权的合法占有人,则其回复占有之请求权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而非基于所有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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