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内容提要」用益物权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逐渐成为物权法中的核心制度。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用益物权的种类不断发生变化,其权能也在逐步扩大。
「关键词」用益物权、发展趋势、地位、种类、权能
一般认为,用益物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经历了从地役权到人役权,再到永佃权和地上权这样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基本上是在继受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发展起来的。从用益物权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以来用益物权的发展来看,用益物权已成为现代物权法的重要支柱之一,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一、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自物权制度产生以来,经演变发展,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即罗马法物权体系和日耳曼法物权体系。这两个物权体系由于价值观上的差异,在物权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并对后世物权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这种物权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是农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团体主义”为立法思想,法律自具体的事实关系出发,基于物资占有和利用的各种形态,均承认其为独立的权利。因此,所有权的本质不在于抽象的支配而在于具体的利用,从而形成了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在这种物权观念之下,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和对立的观念是不可能存在的(注: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4.)。这种物权观念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影响甚大,因而英美法中没有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划分,地产权成为最重要的财产权。
在现代物权法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资源的所有与利用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就成为现代物权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各国物权法通过各种措施强化对物的利用,从而导致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法律的观念已不再是过分强调物的所有,而更多的是关注物的利用,这显示了用益物权在现代物权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此,许多学者认为,在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已成为处于中心地位的物权,物权法的发展呈现了从“所有”到“利用”的趋势(注: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J].现代法学,1994(1)。房绍坤等。用益物权三论[J].中国法学,1996(2)。马俊驹、尹梅: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体系的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1996(5)。)。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物权法上,尽管用益物权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用益物权并没有达到取代所有权而成为物权法核心的地位,现代物权法的核心仍是所有权(注:屈茂辉。用益物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22—24.李晓峰: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4)。)。
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重视物的利用的思想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反映在物权法上,无论所有权的行使还是他物权的设定,均体现了以物的利用为核心的观念。在这种观念支配之下,可以说,物的利用已经发展成为物权法的核心思想,而用益物权是最能代表物的利用思想的法律制度,从而用益物权也就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处于核心地位的物权制度。
「关键词」用益物权、发展趋势、地位、种类、权能
一般认为,用益物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经历了从地役权到人役权,再到永佃权和地上权这样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基本上是在继受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发展起来的。从用益物权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以来用益物权的发展来看,用益物权已成为现代物权法的重要支柱之一,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一、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自物权制度产生以来,经演变发展,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即罗马法物权体系和日耳曼法物权体系。这两个物权体系由于价值观上的差异,在物权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并对后世物权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这种物权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是农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团体主义”为立法思想,法律自具体的事实关系出发,基于物资占有和利用的各种形态,均承认其为独立的权利。因此,所有权的本质不在于抽象的支配而在于具体的利用,从而形成了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在这种物权观念之下,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和对立的观念是不可能存在的(注: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4.)。这种物权观念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影响甚大,因而英美法中没有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划分,地产权成为最重要的财产权。
在现代物权法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资源的所有与利用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就成为现代物权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各国物权法通过各种措施强化对物的利用,从而导致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法律的观念已不再是过分强调物的所有,而更多的是关注物的利用,这显示了用益物权在现代物权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此,许多学者认为,在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已成为处于中心地位的物权,物权法的发展呈现了从“所有”到“利用”的趋势(注: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J].现代法学,1994(1)。房绍坤等。用益物权三论[J].中国法学,1996(2)。马俊驹、尹梅: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体系的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1996(5)。)。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物权法上,尽管用益物权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用益物权并没有达到取代所有权而成为物权法核心的地位,现代物权法的核心仍是所有权(注:屈茂辉。用益物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22—24.李晓峰: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4)。)。
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重视物的利用的思想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反映在物权法上,无论所有权的行使还是他物权的设定,均体现了以物的利用为核心的观念。在这种观念支配之下,可以说,物的利用已经发展成为物权法的核心思想,而用益物权是最能代表物的利用思想的法律制度,从而用益物权也就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处于核心地位的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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