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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争议(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其一是对于公用物,承认公法法人所有权。例如,对于上面所说的参观大学的问题,因为大学是公法法人,他们对占有的财产就是公法法人所有权,大学有权决定。对于公法法人的所有权,我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强调其公法利用的性质,即为公共目的使用的目的,而不是非要将所有权归于国家。

  将公用物强制性地解释为国家所有权,有时候还会闹笑话。比如《毛主席去安源》这幅油画,它是1967年“文革”的产物,1969年9月被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但“文革”后,该油画归还给了作者。1995年,作者委托中国嘉德拍卖公司在国内拍卖,建行广州分行以550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这幅画。知道此事后,博物馆以保护国家资产的名义,提出返还该画的要求。该案经过多次开庭,法院最后判决认为,该油画目前尚在我国建设银行保管,虽保管形式有所变化,但建设银行也是国有企业,所以这幅画的国有状态的事实未曾改变,国家财产并未遭受损失。

  这不是个笑话吗?从民法的角度看,所有权已经发生了三次转移,而且支付了550万元钱,但最后的结论国有财产并没有流失。对此,你不得不佩服我国法官的聪明智慧,法官不这样判也不行,因为按照国家所有权的定义,就必须这样做。但是利用公用物的公法法人所有权理论来分析,其中难题也可迎刃而解。

  国家所有权的第二个要解决问题是投资物。我认为必须将投资物纳入民商法的范畴,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在法律适用上,适用私法。因为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任何企业都是向社会包括向人民大众牟利,而不是为人民谋利。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企业的利益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企业的利益首先表现为企业自身的利益,其中有投资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只有从企业法人征收来的税收,才是真正的国家利益。绝不能把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混为一谈。很多企业都是打着保护国家利益的旗号,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获得了掠夺性的收入。例如,自1997年开始,原邮电部就开始提出移动电话单向收费方案,并曾上报国家计委并征得国务院同意。消费者对单向收费也期待已久。但是,直至今天,单向收费仍然没有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电信企业在世界企业中排名直线上升,并不是依靠诚实经营和良好的管理,而是依靠掠夺消费者,欺负老百姓。电信企业所持的理由就是单向收费将会造成国有所有资产流失,但是他们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利用垄断掠夺一般消费者。再如,铁路企业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这个时节需要坐火车的是谁呢?就是那些打工的人和穷学生。铁路涨价所持的理由也是维护国家的利益。

  三 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

  我曾经提出物权法应该规定物权变动的观点,就是将物权变动依其发生的根据,区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种。在物权立法中,就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学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争论。

  现在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的一般观点是,债权合同加公示方法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有没有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可以不加考虑。这就是所谓“债权形式主义”。其实,这种观点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上的缺陷都是无法弥补的。因为,这种观点主张,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候,依据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和行政管理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两个因素,确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对这种观点法理上的缺陷稍稍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其弊端:这种理论不能彻底地坚持法律行为理论,不把物权变动从根本上当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当做行政行为的结果。那么行政行为真的是当事人交易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原因吗?当然不是。如果坚持这种观点,现在发生的很多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确权”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就成为正当的了!行政登记怎么能是民事权利的来源呢

  物权变动的模式应该是:基于债权合同,当事人之间只产生请求权;基于物权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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