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这是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所针对的是妨害人的“妨害行为”,这与后面的“消除危险请求权”针对危险设施等造成的“危险状态”,是不同的。排除妨害,就是请求法院判决强行排除妨害人的妨害行为。因此,依据“排除妨害请求权”提起的诉讼,称为“排除妨害之诉”,是以实施妨害行为之人为被告。你把人家通道给切断了,责令你恢复通道畅通。你把人家的楼梯给封堵起来了,责令你拆除封堵物恢复楼梯畅通。须注意的是,由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决定,“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妨害行为的结果存在,受妨害的物权人就可以行使此项请求权,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受理法院就要做出“排除妨害”的判决,强行排除妨害行为及其结果,恢复物权的正常行使。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这是关于“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消除危险请求权”,针对的不是人的行为,而是某种“危险状态”。依据“消除危险请求权”提起的诉讼,称为“消除危险之诉”,是以造成危险状态的树木、设施、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被告。受理法院应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消除该“危险状态”。例如一棵大树的枝干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枝干已经枯朽、摇摇欲坠,下面刚好是邻居停放奔驰汽车的车位,这个邻居随时就提心吊胆,你的枯枝掉下来把我的“大奔”砸坏了怎么办?这就造成一种危险状态。这个邻居就可以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向法院提起“消除危险之诉”,请求法院责令大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把枯枝砍掉,否则许可这个邻居自己雇人去砍,让被告承担费用。你那堵墙已经倾斜,随时可能倾倒,威胁到邻居的安全,邻居可以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提起“消除危险之诉”,让法院作出判决责令你限期把危墙加固或者拆掉。基于“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只要“危险状态”存在,就应当责令造成危险状态的设施等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消除,因此“消除危险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附带的损害赔偿
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因为“妨害行为”或者“危险状态”的存在,已经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损失),是否许可受害人在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同时,一并请求损害赔偿?有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坚持“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之圆满状态”为目的,不许可受害人一并请求损害赔偿,受害人应当在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之后,依据侵权法的规定另案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结果是徒增当事人讼累和程序的繁复,并违反诉讼经济原则。因此,我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采第二个方案,其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受害人在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损害赔偿。但此“损害赔偿”不构成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必须在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同时一并请求。换言之,不允许受害人单独请求损害赔偿,其单独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依据侵权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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