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四、小结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优先权制度具有的优越性,我国的物权法里面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但是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优先权也不例外,作为担保物权,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无须当事人之间的特约,也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因其缺乏物权公示,第三人无法由外部知悉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优先权,则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未免有受威胁和损害之虞,基于上述原因,对优先权涉及范围的规定应该慎之又慎,以防对交易安全的损害,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的出现。
参考文献:
[1] 蕲宝兰、徐武生主编:《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2] 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页。
[3] 周木丹:《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29页。
[4] 金世鼎:《民法上优先受偿权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07页。
[5]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6] 梅夏英、方春晖:《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发表于中国民法律网2004年12月15日。
[7] 在《法国民法典》中,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规定在第2卷,优先权与抵押、质押以及各种契约被规定在第3卷,即“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卷。
[8] 蕲宝兰、徐武生主编:《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第242页。
[9] 梅夏英、方春晖:《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发表于中国民法律网2004年12月15日。
[10] 季秀平:《物权法确认优先权制度的几个争议问题及其解决》,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年12月4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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