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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遇婚介纠纷法律责任如何分担
www.110.com 2010-09-17 17:07

  通过婚介公司寻找自己合适的伴侣,是现代都市人解决婚姻问题的办法之一。由于婚介市场的特殊性,如难以衡量服务质量、收费没有标准、事实取证难等,导致消费者和婚介公司之间的纠纷屡有发生。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可以要求婚介公司退款吗?怎样认定婚介公司违约或欺诈?婚介公司“不退任何服务费”的规定有理吗?近日,记者就婚介纠纷中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

  主张婚介公司欺诈难获支持

  ●难点 “中国最权威的婚介机构”,“××妇联直属单位”,“成功率名列京城榜首的资深婚介专家”……目前,不少婚介公司在广告中打出令人眼花缭乱的称号,吸引一些消费者花高价成为其会员,希望通过婚介公司的帮助找到如意伴侣,不料却因对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选不满意而引发退费纠纷。记者了解到,在婚介纠纷中,消费者以婚介公司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和加倍返还服务费的案件不在少数,但是却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被认定为欺诈的较少。一般来说,婚介公司在收取服务费之后,往往会向消费者提供双方约定好的人选,但不可能保证每次提供的人选,双方都能满意。所以最后是否成功,婚介公司是不用负责的。”东城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闫慧说,“如果消费者主张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就应举证证明有欺诈的事实存在。但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选,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骗子。”

  闫慧表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虽然婚介公司不构成欺诈,但根据合同自愿、公平原则,如果消费者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即使婚介公司不情愿,法院一般会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判令婚介公司根据其已经提供的服务情况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消费者服务费。

  承诺未兑现婚介公司要担责

  ●难点 在婚介纠纷案件中,没有达到约定好的预期目标或婚介公司的承诺没有兑现,婚介公司是否应全额退还服务费,也是消费者和婚介公司争议的焦点。

  ●分析 针对此问题,闫慧认为,消费者和婚介公司进行了约定,婚介公司收取了服务费,双方就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居间合同及委托合同的性质,可参照适用法律对居间合同及委托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基于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根据法律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双方约定事项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果婚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从事居间活动支付了必要费用,就要把服务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闫慧说。

  不支持“不退任何服务费”

  ●难点 目前,婚介公司大多会与消费者签订“成功满意”式的婚介合同,并约定服务开始后不退还任何服务费,这往往在事后引发纠纷。

  去年2月,北京市的殷女士在媒体上看到某婚介公司提供婚介服务的信息,称成功率100%。她便缴纳1.3万元服务费,与该婚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婚介公司为殷女士介绍所需要条件的对象,直到殷女士满意成功为止。协议中还约定,殷女士自愿付给该婚介公司婚姻介绍服务费,接受服务后,殷女士不得退费。

  今年4月,殷女士将该婚介公司诉至东城区法院,称对方介绍的男士不符合自己要求的条件,无法保障服务质量,要求对方全额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今年6月,东城区法院一审判令该婚介公司返还殷女士5000元服务费。殷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诉。

  ●分析 东城区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轶楠表示,目前大多数婚介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婚介服务的期限,普遍约定“婚介服务直到介绍成功为止”,而婚姻介绍是否成功并非由婚介公司决定,该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在审判实践中,消费者主张解除婚介服务合同时,应当予以准许,而婚介服务机构已经履行了婚介服务义务的,有权向消费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服务费返还给征婚者,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确定。

  王轶楠强调,目前的婚介合同多由婚介公司自己拟定,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法院对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任何服务费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不明难以认定违约

  ●难点 据了解,消费者与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楚或者只是口头约定,往往会造成日后双方的纠纷。

  2004年7月,北京市消费者姜先生通过媒体上刊登的广告,找到一家婚介公司办理了会员入会登记,并缴纳了会员费900元。婚介公司随后给姜先生介绍了10多个人选,都没有达到姜先生的择偶标准。后来,姜先生以婚介公司没能给他提供婚介服务为由起诉到东城区法院,要求婚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元。2005年4月,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姜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随后生效。

  ●分析 王轶楠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一般是消费者起诉婚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而消费者的理由大多是“对介绍的对象不满意”、“没有介绍符合自己条件的对象”等,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婚介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推荐人员服务,就视为履行了双方的约定。在双方的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择偶条件等服务内容进行约定,就不能认定婚介公司违约。”王轶楠说,婚介公司的义务只是推荐,至于能否成功还在双方当事人。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约定所期望的人选标准是什么,消费者不满意要求全额退款时往往证据不足。王轶楠建议,如果消费者和婚介公司之间对服务内容有额外的约定,比如择偶条件、接受婚介服务的时间、介绍次数等,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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