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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一起盗窃国家三级文物案的量刑(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余论】

     根据我国现行的文物定级标准,我国的文物级别有一级、二级、三级和一般文物。《解释》第九条只规定了盗窃一级、二级、三级文物的量刑标准和解释了《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而没有规定盗窃一般文物的量刑标准。这就使得对盗窃文物犯罪的量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存 在适用法律上的空白;第二,审判实践中,对于盗窃一般文物的,通常是以盗窃数额作为量刑标准,而对于盗窃数额的标准存在不一,有的以被盗文物的可评定 价格来确定盗窃数额,有的则以罪犯盗窃所获赃款来确定盗窃数额;第三,盗窃不同级别文物的量刑结果的不合理,由于《解释》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对于盗窃一般文物的如果根据盗窃数额进行量刑的,往往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因此,对 于盗窃文物的量刑,最高法院应当及时对《解释》中关于盗窃文物的量刑标准予以调整,可以根据被盗文物的等级、数量、可评定价格以及其他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 综合评判,增加对盗窃一般文物的量刑标准,并使之与盗窃其他级别的文物的量刑标准相协调,最终使“罪刑法定原则”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

作者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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