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的几点误解(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由于上述原因,在意大利参议院1973年试图通过刑法典草案的努力再度受挫后,意大利的立法机关似乎放弃了全面修订刑法的作法〔14〕,意大利的刑事立法开始进入以“零敲碎打”〔15〕的方式对现行刑法典中最迫切需要修改的问题进行“修修补补”的阶段。从1974年开始,意大利用单行法规和宪法法院裁决的形式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其中重要的如1974年颁布的二个法律扩大了缓刑适用的范围,并“极大地增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981年的“刑罚制度修改法”取消了对绝大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用大量非监禁性措施来取代自由刑;1975年和1986年的监狱法也对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与上述改革方向一致的修改。??
通过上面的介绍,读者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自1930年以来意大利没有通过新的刑法典,所以关于意大利现行刑法典是1968年10月修订的刑法典一说显然是误传。笔者以上引自当前意大利最权威的刑法教材中材料说明:在1968年,意大利没有重大的刑事立法活动,更不用说通过全面修改的刑法典了。??
二、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惩罚对象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
正确地表述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刑罚处罚的对象,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意大利刑法典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立法精神,同时也是我们正确地理解意大利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意大利刑法学理论发展方向的一把钥匙。〔16〕????
从意大利刑法典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立法精神角度看,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是意大利实证主义刑事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或更正确地说,是力求纳上述二派学说的合理内核,弃二派主张之极端的意大利“第三学派(La Terza Scuola)”刑事立法主张的体现。在法西斯统治倒台已经50多年的今天,一部在法西斯时代制定的刑法典居然还能在有优良刑法理论传统和战后民主意识极强的意大利继续生效,除了本文前面已讲过的几点原因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由于主持起草该法典的意大利法律技术学派的主要代表人阿尔图洛。洛克等人的努力,该法典不仅对传统的刑事立法模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在内容上更是做到了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和刑事实证主义的主张有机结合。如该法典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犯罪成立的各种要件和排除犯罪的情况,以及在严格按照法益的分类来安排分则体系的体系,按照法益的重要性来确定法定刑的幅度等方面,无一不坚持了刑事古典学派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该法典在刑法总则中专门设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一章对犯罪人进行了分类,强调罪犯的“犯罪能力”、罪犯的人格在量刑中的作用,在刑事制裁措施方面采用了传统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用的“双轨制”,强调刑罚除惩罚外还应有“对罪犯进行再教育”的作用等,这些又都充分反映了刑事实证主义学派的合理主张。该法典强调刑罚处罚的对象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显然是“被处罚的不是(犯罪)概念而是行为人,刑罚的量不是由犯罪概念决定,而应由行为人的行为决定,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所证明的行为人的品行对量刑具有决定作用〔17〕。这一实证主义刑事学派观点的反映,将其理解为”刑罚必须与法律根据具体行为抽象出来的犯罪概念相适应“??(18〕。用这一刑事古典学派的思维模式来表述这部深受刑事实证主义学派影响的刑法典的内容,当然可能导致人们对这部法典精神实质的曲解。
在意大利刑法学界看来,“刑法的进化即不断追求一个完善的将犯罪归责于行为人的标准漫长的过程。”????〔19〕??离开了刑罚处罚的行为人而不是行为这一意大利刑法典的基本立场,我们就很难理解意大利法学家眼中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全部的意大利刑法学理论。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由于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或者更正确地说处罚的是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人格,因此人、人的价值、人的能力以及人格的内涵不仅是全部刑法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理解刑法基本原则,建立刑法理论的基础。将人理解为全部刑法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指刑法必须以“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为自己的终极目标,立法者只能在公民个人“行为能力与价值判断能力”范围内运用各种刑法制度(如不得因吸毒而有轻微盗窃行为的人再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就以特殊预防的需要为借口而“防微杜渐”,对其处以重刑),“不得把人作为实现任何超个人目的的工具”〔20)(如不得仅仅为了追求一般预防的效果而“杀鸡儆猴”,处罚无辜或轻罪重罚)。从强调行为人的作用出发,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意大利刑法学家把行为人视为刑法学中一个独立于犯罪和刑罚的范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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