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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的几点误解(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在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上,意大利刑法学界也多是从行为人为价值判断的坐标来加以诠释。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刑事责任是个人责任。”对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尽管曾有人将其基本精神仅仅理解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的行为受罚”,即我们所说的“罪责自负,不得株连”原则。但现在意大利刑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意大利宪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不在于,或不仅在于强调“一个犯罪一人当”,即强调行为客观方面于行为人的关系;相反,“刑事责任是个人责任”的基本精神是强调“无罪过即无犯罪也不得受罚(nullum crimen,nulla poena sine colpa)”的“罪过原则”,即强调行为的主观方面与行为人的联系。因为“只有不把行为人理解为一种‘盲目’的因素,而将其理解为有能力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进行选择,并理性地控制自己的外部行为时”,“刑事责任才能说是个人的”〔22〕以行为人个人的人格(能力、价值观念)为基础的“罪过原则”(个人只应对自己有能力进行价值判断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同时又是整个刑法(罚)制度的基础,因为不仅在认定犯罪时,只有根据行为人的价值判断能力才能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而从实际上限制、消除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作用〔23〕;在量刑时也只有根据行为人的价值判断能力决定刑罚,才能防止立法者、执法者以一般预防或特别预防为借口“把人作为实现刑事政策的工具”〔24〕,才能真正作到“罪刑相适应”,实现对被判刑人“进行再教育”的刑罚目的。????〔25〕??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意大利刑法的全部理论都是围绕着行为人这个核心而展开的,如果不了解意大利刑法规定的处罚对象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这一事实,我们就很难以意大利的刑事立法为基础来理解、把握意大利刑法理论的内容和发展脉络,甚至造成一些不应有的误解。??

    三、普遍管辖原则不是意大利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学界多年来一直认为,意大利和土耳其在刑法空间效力问题上采用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26〕根据意大利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意大利刑法学界的理解,我国刑法学界的上述看法显然是对意大利刑法的又一误解。??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看意大利刑法典到底是怎样规定的。该法典第3条规定:“意大利刑法适用于意大利境内所有的本国国民或外国人,〔27〕本国公法或国际法另有规定的例外。??

    意大利刑法适用于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国民或外国人,但只限于本法和国际法规定的案件。“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意大利刑法的域内效力,第2款则是有关该刑法域外效力的规定。意大利刑法典的第4条(意大利国民和领域),第5条(守法的义务)、第6条(意大利领域内犯罪)都是对第4条第一款的解释;在第6条之后的第6至第9条则是对意大利刑法域外效力的具体规定〔28〕,即对该法第3条第2款的解释。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的上述规定,意大利刑法在域内效力问题上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如果假设普遍管辖原则我们可以看到,在意大利刑法典中属地原则总是排在普遍管辖原则以前的。按照常例,若是同一法律中的顺序上排在前面的原则应是更普遍,更一般性的原则。很明显,就从形式上看,我们也应得出意大利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或至少应是折衷原则结论;认为意大利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的看法显然是与人们理解刑法规定的常理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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