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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冲突下的正确选择(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3.违法阻却说。该说认为,如果承认有义务冲突,那么就动摇了法秩序的一贯性和无 矛盾性的本质。因而,行为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只能履行一种义务。由此, 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可能履行被侵害的义务,不可能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 只要行为人正确地选择了其履行的义务,其行为就是合法的。

    上述学说的争论实质上是在探讨义务冲突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义务冲突的理论基础 ,二是义务冲突免责的根据。对于前者,笔者赞成将这种特殊情形视为紧急避险的一种 适例,因为它符合“紧急时无法律”这个由紧急避险所演绎出的格言韵律,是“超法规 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因此,只有当要保护的利益优越于被损害的利益时,才能使符合 构成要件的行为正当化。不过,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有学者指出,两者的区别在于:(1)在紧急避险的场合,如果面临危险者忍受危险损害,可以不实 行避险行为;而在义务冲突的场合,却不存在这种可能性,行为人履行义务是法律的要 求;(2)通常情况下,紧急避险中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作为,而义务冲突中损害他人 利益的行为是不作为;⑤(注:参见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98年版,第150页。)我认为,除此之外,还具有(3)紧急避险主要是因为“合法利益” 的冲突,而义务冲突则是“义务”之间的抵触;(4)承担义务的主体往往是具有特殊身 份的主体,也就是说主体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而实施紧急避险的主体是一般主体;(5 )从各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如果避险过当,或者以小的利益换取大的利益时,行为人要 负刑事责任,而在义务冲突时,义务权衡失误,履行义务不当,一般不能受到刑事追究 .对于义务冲突免责的根据,笔者同意把义务冲突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定位于缺乏期待 可能性。理由是:无论是两难境地也好,紧急状态也罢,其实质都是将行为人置于一种 “万般无奈,顾此失彼”的境地。换言之,在当时情形下,任何一项义务都是应当履行 的,只是由于特殊情形,选择困难。尤其严重的是无论做什么选择都必定损害其中一种 价值,而且不做出选择,也等于做出了选择,因而同样必定损害其中一种价值。这无疑 已经注定任何一个选择都难逃其咎。正如有的学者对义务冲突所表达的评价:义务冲突 在本质上可能是一个良心选择,而不是法律的选择问题。⑥(注:参见李海东:《刑法 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9—90页。)所以,与其说这是现实的残酷,倒 不如承认这是因为人的能力所限。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真正应该做的不仅仅是对行为 人表示怜悯和慈悲,而是应当授予他们在左右为难的困境中做出善意选择的权利。否则 ,留下的不是道德的困惑,而是法律的悲哀。

    二、义务冲突的成立要件

    如上所述,并非所有的义务冲突都能被摄入刑法视野。国内外学者通常认为,刑法的 义务冲突成立要件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同时存在着数个互不相容的义务;(2)被 履行的义务应当是法律义务;(3)冲突状况的发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即冲突状况的发 生不能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否则,就排除其行为的合法性。⑦(注 :参见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4)为 了履行一方的义务不得不侵害他方的义务。因为不能找到其他可以替代的办法来履行数 项义务。⑧(注: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4—76页。)关 于刑法的义务冲突成立条件,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集中在法律义务的范围上。其中对“法 律义务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这一命题存在着明显分歧,聚讼焦点在于“刑法中的义 务冲突是否包括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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