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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一)加强与完善反腐败立法,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腐败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开展一场有效打击贪污腐化的斗争,一个必要的条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规,禁止各种形式的对廉政和国民极为有害的官场舞弊行为。”〔1〕离开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对策就是一句空话。

    首先,需要加强反腐败犯罪的立法,当前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贪污贿赂是腐败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查处腐败犯罪的诉讼手段明显缺乏,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不系统,缺乏协调,现行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也有粗疏、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规,如反贪污贿赂法是当务之急。这也有利于发现、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应体现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慎重准确,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的原则,增加可操作性。内容包括举报,侦查的职权、程序,妨碍侦查的法律责任,预防犯罪的措施等。

    其次,要改革和调整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方法。许多国家针对腐败犯罪的贪财图利性的特点,适用高额罚金刑;针对腐败犯罪的职权性的特点,适用资格刑,即剥夺犯罪人继续担任某种公职的资格,以免其继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我国现行刑事法规对自然人腐败犯罪处罚金刑,对法人犯罪处资格刑,都未加规定或有不足,显然需要加以借鉴。罚金易科是指犯罪人不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时,将其抵押在劳役场内强制劳动的换刑方法。日本、韩国、泰国、瑞士等国刑法均有此制,我国也应增加此方法,这对改变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被法院判处罚金的被告拒不缴纳罚金,致使法院威信下降的状况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专门机构,并相应扩大其独立性和权能。鉴于腐败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1970年香港的一件警察局丑闻,促使建立了独立的反贪污委员会;美国在水门事件丑闻爆发后不久,建立了一个独立检察官机制。而目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虽然设有贪污、贿赂检察机构,但该机构同时还承担着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其他犯罪的立案侦查等工作,应该加以划分,以实现反腐败犯罪的举报、侦查、预防、信息情况一体化。同时除继续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还应赋予该专门机构较强的独立性。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直接的拘留权、武力搜查权、查封扣押权等,提高专门的组织机构及其侦查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与应变能力。

    第四,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法,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而不是具体审批或决定案件,包办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除了严格选拔,注意业务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还要抓紧廉政和法制思想的教育,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法制观念。

    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现象的产生,固然与从事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作风有关,与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的不完善。有了这种制度缺陷和一定的社会环境,腐败现象就会滋生,一些原本正直的人也会经不起诱惑,成为腐败的俘虏。从经济学角度看,腐败的性质是一种寻租活动,即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这种寻租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价格双轨制是造成广泛寻租的根本原因。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就愈大,腐败现象就愈严重。当前,治理腐败现象靠回到计划经济的道路上是行不能的。改革、开放、发展是硬道理,不发展,中国就没有出路。制度创新,才是我们反腐败的根本途径。制度创新就是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适应的法律秩序,制止破坏和影响市场发育和等价交换规则的腐败行为。随着制度创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我们都应考虑怎样预防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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