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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2)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引起的犯罪结果。

  (3)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二是各行为人都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的危害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导致的危害结果,具体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结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三种罪过形态。

  由此可见,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只存在单方面的一相情愿的“共同”犯罪意图,没有双方的意思联络,没有形成真正的共同犯罪意思(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因而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2.不承认片面共犯不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通常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同进行的分类,如分为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这种分类有助于较好地解决没有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教唆犯、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另一种分类是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所进行的分类,如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这种分类有助于较好地解决犯罪人轻重有别的刑事责任大小及量刑轻重问题。从片面共犯的概念来看,其区分实行犯和帮助犯等非实行犯,显然是建立在前一种分类的基础上的。从表面上来看,这好像有助于对暗中帮助者等非实行行为人定罪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这种违背共同犯罪理论的做法是没有必要的。所谓的“片面共犯”行为,实质上是利用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作为工具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直接以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没有任何理论障碍。因此,否定“片面共犯”并不会导致定罪的困难而放纵犯罪。

  3.承认片面共犯无助于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合理解决。如前所述,按照分工的不同对共同犯罪人分类,有助于定罪问题的解决,但在贯彻“区别对待”原则而较好地解决量刑问题方面却有所欠缺。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量刑时,还是必须区分主犯和从犯等,做到有差别地适用刑罚,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片面共犯的情况下,实行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没有异议,对暗中帮助实行犯者,显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只是辅助作用,大多属于从犯,但从犯也只是和主犯、胁从犯相对应存在的概念,无主犯也就无从犯的存在余地。在只有一个犯罪人的情况下,就只可能是单独犯罪,而不可能是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类似于被教唆人拒绝教唆(或者已有犯罪意图)时对教唆人只能以单独犯罪而不是以共同犯罪论处。现行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像1979年刑法那样,要求对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宽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是应当以主犯所判处的刑罚为参照系的,即对从犯应当判处比主犯较轻的刑罚(主犯有其他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的除外)。对片面共犯的暗中帮助者以直接正犯论处,直接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即可,当然,在处刑时可以参照对无共同犯罪意思的实行者所判处的刑罚而适度从宽。

  4.应当准确地认识外国刑法理论在片面共犯问题上的立场。国外确实存在直接规定对片面共犯以共犯论的立法例,如泰国刑法典第八十六条。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比如我国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而国外则有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因而,我们不可机械地照搬国外的片面共犯理论。而且,即使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对是否应当承认片面共犯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在立法直接规定为共犯的国家,也是因为理论上存在障碍以及为了处理案件的方便,才通过立法类推的方式规定为共同犯罪的。换言之,片面共犯实际上不是共犯,但立法将其“视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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