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记卡诈骗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借记卡应当继续解释为信用卡。在信用卡一词的刑法解释上,尽管专业领域的行政法规规定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刑法分则体系内进行合理解释的结果是,必须延续以往的刑法适用历史上的解释,这并没有使刑法显得荒谬,而恰恰更符合逻辑和历史。
- 上一篇: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性质
- 下一篇: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