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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3、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证据价值。被害人基本都是被盗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是持有人,其对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数量、用途等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认识和了解。证人也多为见过被盗物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现场情况以及赃物去向的人,他们对一些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也较为详细。因此,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对正确辨别犯罪证据和确定犯罪性质有很大的作用。

  三、对盗窃案件的审查和判断

  通过近几年办理盗窃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审查盗窃案件时,应通过审阅卷宗并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复核有关证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查明盗窃案件的主体资格。这是审查任何犯罪性质的首要问题,盗窃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如果一个案件的主体身份资格都没有弄清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将无法继续审查。如我们在办理吴某盗窃案时,通过提讯该吴及审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吴虽有盗窃行为,但却不是本c案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于是我们依法建议侦查机关重新对吴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最终将吴送上法庭,且得到依法处理。如果我们对此案的主体身份没有查清,就进行诉讼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审查盗窃案件首要而又重点的是查明其主体身份资格,即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实施人。

  2、审查案件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审查盗窃案件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⑴盗窃犯罪与一般盗窃违法行为的区别。区别二者的主要关键就是盗窃所得数额和盗窃的次数,这两个方面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都作了有关规定,只要严格遵照法律一般都容易区别。

  ⑵与相邻罪种罪名的区别。对盗窃犯罪案件性质和罪名把握与认定,应严格区别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性犯罪。如秘密性是否贯穿盗窃犯罪的始终?如本欲盗窃但到现场已被发现且明知被失主发现,还继续拿走财务,则应构成抢夺罪。再如刚拿取财务即被发现,但却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继续拿走财务,就构成了抢劫罪。还有就是盗窃特定物品如枪支、林木等,则构成了其他特殊罪名,如盗抢枪支弹药、盗伐林木等。另外还应注意一些以盗窃为手段的职务犯罪和职务非职务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别,如贪污、职务侵占等罪名。只有如此才能正1綾确认定案件性质。

  3、审查事实、情节是否清楚。查明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需要证据链条进行固定,因此对案件每一个事实、情节的审查都很重要,否则就有可能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更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罚不当罪。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多次盗窃案件时,由于该案是在案发后多年才被侦破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一部分犯罪事实中,由于年限较长,其所描述的被盗地点的特点有出入,如以此将案件进行诉讼的话,该部分犯罪事实法庭肯定不会予以认定。于是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对被盗地方被盗时的特点进行补充侦查,最后才以确凿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台,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4、审查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在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我们不仅查明犯罪事实,还应该对其量刑的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进行审查。如是否累犯、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情况,如此才能做到执法公允。

  5、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⑴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通常审查时间、地点、侦查人员是否两人以上、笔录是否交嫌疑人核对、侦查人员、嫌疑人是否签名、按指印等方面。

  ⑵审查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如我们在c办理李某盗窃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称其不是盗窃而是借,而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案发前失主其他证人一直在家,嫌疑人并未提出借东西,而恰恰是乘失主和其他人出屋不备时将钱塞入口袋。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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