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犯罪未成年人处置的宽容性(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对此加以完善:在刑种上,禁止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及没收财产刑;在刑罚裁量上,对未成年犯较成年犯放宽适用缓刑的条件,不适用累犯制度,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在刑罚执行上,对未成年犯较成年犯放宽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在处理措施上目前主要是采取缓刑、管制、免刑等方法,还不够多样化,应采用更加灵活多样措施适用于未成年犯。
(三)从程序上看,缺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门规定。
增设这种特别程序,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利于照顾未成年犯独特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也能获得群众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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