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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BT和电骡下载淫秽物品是否犯罪(2)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其次,传播故意不容易认定。这是主要的问题所在。如前所述,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故意犯罪。我们不能因为BT或电骡使用者在下载淫秽物品的同时也上传淫秽物品这一客观情况,就将其行为一概认定为违法犯罪,否则就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实际上,在使用BT或电骡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所有人当中,固然有故意的违法者(包括直接故意的始作俑者和间接故意的好事者),也有对计算机所知无几、下载淫秽物品纯粹是为了自己使用的人。其中,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的好事者可能居多,表现形式则有两种:一是明知在下载某淫秽物品的同时必然上传该物品而放任之,二是在明知一链接上互联网、并打开BT或电骡软件的时候,自己已经下载完毕的淫秽物品就会自动上传而放纵之,不删除也不更改文件位置。

    因此,对淫秽物品下载者的主观状态进行甄别是必须的。当然,在实践操作上要甄别下载者是否具有传播的犯罪故意是困难的,尽管并非不可能。譬如,电骡下载者的共享文件夹里有40个以上淫秽视频文件的,便可认定其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因为共享文件夹的位置是需要软件使用者手工设置的。也许,要使问题变得简单的话,我们可以期待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明文禁止利用BT或电骡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情况仍然很复杂。有些淫秽视频文件的发布者在命名文件的时候处心积虑,为其罩上合法而诱人的面纱。譬如有人把实际内容淫秽不堪的视频文件命名为“陈凯歌无极DVD清晰版”,使得下载者要等到文件完全下载后打开时方才大呼上当,而此时下载者已经在不知不觉中上传了淫秽文件。

    四、结论

    BT和电骡等文件共享软件,固然是获取更多互联网信息资源的强有力手段,但它们也是网络色情得以扩张的利器。利用BT和电骡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虽然不可一概而论认定为违法犯罪,但因其同时自动上传淫秽物品而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只有当法律依据已经明确而且充分、网络监控技术不断进步的时候,我们才能持久有力地控制网络色情。

    注释:

    ① 按照《刑法》第367条的解释,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两院的司法解释又将其它淫秽物品界定为,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②BT种子是一个后缀名为。torrent的小文件,它里面保存了服务器地址、要下载的文件的大小、分成的块数以及各种下载参数设置,这个文件一般在20k-100k大小,可以方便地在论坛上发布。

    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④《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私藏、携带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该条实际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为其创设的罚款数额突破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中规定的额度。

 蔡艺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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