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逐渐增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在人数上一般在3-5人左右,但最近却出现了增多的势头,有的案件参与人数多达七、八人甚至十几个人。
5、外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增多。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西部地区领先地位,对那些外出打工或玩耍的未成年人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是我市农村以及邻近我市的四川农村的未成年人流入较多,但他们谋生技能有限,又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于是通过犯罪不劳而获就成了其获取物质享受的“捷径”,多次共同盗窃、抢夺、抢劫较为普遍,所获得的财物几乎都是用于吃喝玩乐。
(二)主观方面
1、有预谋犯罪增多,临时起意犯罪相对减少。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因此临时起意犯罪现象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在寻畔滋事、故意伤害等领域表现较为突出。但在财产型犯罪领域,未成年人有预谋的共同犯罪现象呈现出上升势头,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未成形,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的非常时期,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未成年年的身心健康,使得一些未成年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2、犯意的发起来看,主要是极少数人提出的,而其他未成年人由于认识辨识能力限制,往往出于哥们义气或抹不开情面而“被迫”附和。这些未成年人平时往往结帮结派,经常一起活动,其中往往有一个较有号召力的“老大”,遇到比其弱小的人,就上前欺负,或自己同伙中有人被欺负,就会结伙为其“出气”。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
(三)客观方面
未成年人虽然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但毕竟年龄小,知识面窄,再加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使得其在作案方式仍然较为原始,加之其易于冲动、表现欲强等心理特点,在共同犯罪时逐渐呈现出以下趋势:
1、暴力倾向日趋严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时,由于具有人数上的优势,不仅能够相互壮胆,而且在力量对比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一遇被害人反抗,就会暴力相加;对于单个犯罪分子而言,为了得到其他人的承认或取得对其他成员的主导地位,在“炫耀武力、展示勇敢”心理的驱使下,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甚至危害被害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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