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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2)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就必须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岁,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致或较为接近。对少年犯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重大恶性案件的首要分子,要依法惩处。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立足于对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

  惩罚和教育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早在1899年,美国就在芝加哥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专门法院,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少年犯都未受到有力的惩罚,因少年法庭或法院不是证实犯罪和确定刑罚的正式法院,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以致于造成对少年犯的处理过分纵容,既不给以应得的惩罚,也不给以必要的改造,导致美国近年来累犯率上升,惩罚的理论正在取代姑息的方针。个别国家的法律界也主张对少年犯实行重刑化的倾向。但此种主张并不占主流,国际社会对少年犯处置的主流趋向是非刑事化、非监禁化、轻刑化。日本也面临着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日本认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要收到福利政策的效果。所以,日本《少年法》的原则是尽量回避刑罚,使保护、处分及其他非刑事措施处于优先地位。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将所有的案件都送到家庭裁判所,该裁判所将优先考虑采用口头警告、送训练学校或缓刑等措施。只有家庭裁判所不能处理的案件,才移送给检察官正式起诉。我国从实际出发,借鉴、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作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采取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通过多种渠道、多项措施,使之得到落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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