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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3)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其次,行为人捏造的必须是特定人的犯罪事实。表明特定人的方式可以是指明道姓,也可以是没有指明道姓但从捏造的事实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指的是谁。特定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几个人,可以是特定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单位。如果行为人仅仅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但没有指明是谁干的,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单位成为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刑法的明确规定,如只有国有单位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相应地就只有国有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诬告陷害的对象,非国有单位则不能成为该罪的诬告陷害的对象。因此,作为诬告陷害罪对象的单位的范围一般不准确定。但什么样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法律对诬陷的对象未作任何限制,所以,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这就意味着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能够成为本罪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诬告对象必须在法律上能负刑事责任或惩戒责任之人,才能构成本罪。

  笔者认为,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成为本罪对象的问题不应绝对地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虽然我国刑法第243条没有对诬陷的对象作明确的限制,只使用了“他人”这个抽象的概念,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刑法理论在解释刑法条文所规定的“他人”时,必须结合诬告陷害罪自身的特点。诬告陷害罪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诬陷行为不能直接造成对象的某种损害,而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假司法机关之责,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刑事处分。然而,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什么危害行为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此,当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对自己明知且当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明知的不满14周岁的人进行诬告,无论如何也不能引起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刑事追究和刑事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不满14周岁的人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捏造这八种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进行诬告的,才能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捏造上述八种犯罪以外的犯罪事实,对自己明知且当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明知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进行诬告,也不可能引起司法机关对其的追诉,在这种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只有当行为人故意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说成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误认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捏造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诬告,才可能引起司法机关对其的刑事追究,在这种情况下,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所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精神病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病状并不明显,也没有被确诊过患有精神病,而是因诬告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才被确定患有精神病,不具有责任能力。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诬告陷害行为,应按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某人是众所周知的被有关机构确诊为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当地的司法机关也知道这一点,行为人也知道此情况,但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而诬告该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所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对象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总之,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最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告发行为。如果捏造了犯罪事实,并且指明了特定的对象,但没有告发的,就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引起司法机关对特定对象的刑事追究。对于向谁告发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向司法机关或所在单位或机关告发,才可构成诬告陷害罪。笔者认为,对于向谁告发才构成犯罪不宜作这样狭小的限制,不管向谁告发,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诬陷的对象进行刑事追究即可构成犯罪。如可以是向公、检、法机关告发,也可以是向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告发,还可以是向有关人员告发。告发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行为人直接实施告发行为,也可以是利用不知情的人甚至是新闻媒体进行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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