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5)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4.诬告陷害罪的罪数界限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罪数界限,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告发是按一罪处理还是按数罪并罚。
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栽赃行为和陷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按牵连犯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栽赃是为陷害作准备的,因此,应按其实行行为即陷害行为定诬告陷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栽赃陷害案件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如果出于单纯的陷害目的而对别人进行栽赃陷害,就只走一个诬告陷害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有陷害的故意,也有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或故意,那么,就应按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后,为逃避自己的罪责而栽赃陷害他人,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栽赃与陷害之间都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司法实践中,有的栽赃陷害案件中的行为人并非在本人实施犯罪以前就有陷害他人的目的,而是在实施犯罪之后,为了逃脱罪责而栽赃于他人,这种情况下,栽赃与陷害之间不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为行为人开始并没有想到将自己实施犯罪作为陷害他人的一种手段。所以,一概认为本人实施犯罪与栽赃陷害他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存在着片面性。因此,对先实施犯罪然后再栽赃于他人的案件不能一概以牵连犯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栽赃是为陷害作准备的,也过于绝对。如上所述,有时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以后才想到将罪责转嫁于人,不存在着前者是为后者作准备的问题。第二种观点基于栽赃是为陷害作准备的观念而得出对栽赃陷害的案件按实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的原则,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更是不妥。因为诬告陷害罪并不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其法定刑不是特别重,如果实施了任何犯罪后都将其栽赃于他人,对其只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必然放纵犯罪分子,使罪刑严重失调。例如,一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并且既遂,然而栽赃于他人,对这种情况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就极不合理。因此,对先实施犯罪后再栽赃于他人的案件绝不能按照陷害行为吸收前面的犯罪行为的原则处理。第三种观点主张对栽赃陷害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按一罪和数罪处理,这是正确的。但认为如果行为人出于单纯的陷害目的而栽赃陷害他人的只定诬告陷害罪一罪则是不妥的。因为行为人先行实施的犯罪可能重于诬告陷害罪,如果行为人出于陷害的目的,先实施了一个比诬告陷害罪重的犯罪然后栽赃于他人,这时候只定一个诬告陷害罪就殊为不当,而应该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理。
总之,对自己实施犯罪后将其栽赃于他人的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先实施某种犯罪后进行告发,应按牵连犯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初始没有诬告陷害的目的,而是在实施某种犯罪后为逃避罪责栽赃于他人,那就应按数罪实行并罚。
第二,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司法机关追究被诬陷者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是按一罪处理还是按数罪并罚。
对此,有人认为不宜分别定罪,只定一个重罪名诬告陷害罪,因为诬告陷害罪不仅危害性大,而且它还可以吸收并包容伪证行为。笔者同意对这种情况按一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伪证证明自己捏造的犯罪成立,是其先行诬告行为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存在着一种吸收关系。但是,一概认为诬告陷害罪的危害性大,可以吸收并包容伪证行为,就值得商榷了。无论根据修订前的刑法,还是根据现行刑法,这种结论都过于绝对。1979年刑法第138条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而1979年刑法关于伪证罪的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如果诬告陷害他人所犯的罪行的法定刑比伪证罪低,就谈不上诬告陷害行为吸收伪证行为的问题。比如,如果诬陷某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对此作伪证,那么,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就显然不当。因为1979年刑法第147条所规定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刑罚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上述伪证罪的最高法定刑却是7年有期徒刑,很显然,诬告陷害罪的危害性既不比伪证罪的大,也不能包容和吸收伪证行为。现行刑法虽然对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作了修改,即不再参照所诬陷的罪的法定刑量刑,而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危害性也不是必然大于伪证罪,从而包容和吸收伪证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行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刑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既低于伪证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更低于伪证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所以,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予以告发而后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伪证的案件,不能一概定诬告陷害罪,否则,就会放纵犯罪。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诬告陷害罪或者伪证罪定罪处罚。具体地讲,如果诬告陷害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伪证行为则被吸收;如果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按伪证罪定罪处罚,诬告陷害行为则被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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