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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立法之检视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责任事故犯罪。从这些犯罪所涉的行业来看,有的犯罪发 生在交通领域;有的犯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有的犯罪发生在危险物品管理领域;还 有的犯罪则发生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等等。而本文所研究的责任事故犯罪,是特指刑法 第134条至第139条的规定。

  一、罪名体系之检视

  我们知道,严密的法网,可以使国家和个人两受裨益。而罪名体系是否合理实际上很 大程度上决定着法网是否严密的问题。完善合理的罪名体系首先要求界定诸罪名的法条 之间的关系清晰明了,如果法条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必然影响对法条的理解,并终将 对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完善合理的罪名体系还要求罪刑系列性规范规 制的范围适当合理,如果法条之间存在着无法规制的区域,就必然留下法律不能调控的 真空地带。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罪名体系存在着如下的问 题:

  (一)诸法条之间的关系混乱,以致于形成不合理的竞合关系,并进而产生了适用解释 上的困难。

  我们可以以刑法第135条所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加以说明。首先,该犯罪在特定 条件下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着理不清的关系。依照刑法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是:1.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2.有关部门或者单 位职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劳动安全设施提出过改进的意见或建议;3.对事故隐患不采取 措施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如果某单位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责任的人对所提出的隐患消 除措施的建议或意见置若罔闻,同时,又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最终发生重大事故的,如 何处理呢?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对事故隐患消除建议或意见置若罔闻的不 作为,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作为。然而,结果只有一个,并且该结果与这两个 行为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犯罪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因为,法条竞合 关系要求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而行为人却实施了两个行为。同时,法条竞合的成立要 求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注:如果认为数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关 系的,也属于法条竞合,就很难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而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 之间不具有这种关系。这种场合也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因为想象竞合犯的成立要求行为 人实施一个行为。其次,该犯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着交叉关系。因为,该犯罪中的 劳动安全设施自然包括消防设施,所谓的有关部门也当然包括消防部门,因此,在某单 位的消防设施违反消防法规且对改正措施拒绝执行的情况下,这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就 形成了交叉的关系。最后,如果危险行业如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作为劳动安全设施之一 部分的消防设施存在着事故隐患,消防部门对此提出改正措施以后,有关人员拒不改正 ,以致在危险物品生产等过程中因消防设施的事故隐患而发生了重大事故,在这种情况 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这三个犯罪就错综复杂地 交织在一起。在我们看来,之所以产生这种问题,根源在于法条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没 有很好地界定。事实上,法条之间如果相互贯通与交叉,不仅浪费了立法及司法的资源 ,影响司法操作,而且也必然会留下法律的“三不管”地带。因此,我国的这种罪刑系 列的立法模式是不可取的。之所以产生这种困难,其根源在于,刑法一方面对责任事故 犯罪的罪状采用了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又在这一罪刑系列的构成设计中规 定了构成这些犯罪的具体的行为,当这些具体的行为方式存在着交叉关系时,就使得这 些犯罪在特定情况下竞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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