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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刑案裁判中的比附(7)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由“表一”、“表二”,可以大体看出各种大前提建构方式以及推理论证方式在清代司法裁判中所处的地位 .比附和论理解释在裁判中被广泛运用,几乎占据一半,法官大量的借助比附论证裁判的正当性。这在十分强调“断罪引律令”的清代不能不引起人们思考它的缘由、功能和价值。 下文具体分析比附的形态及其正当性和有效性。

  四、比附的具体形态

  1、从逻辑方法角度来看,裁判中的比附区分为:相似事实间的比附和相似推理间的比附。前者是一种简单比附,也是我们通常情况下理解的比附(类推)。案例中大量存在的就是这种比附,其基本推理模式是:甲行为会造成A这么一个法律后果,乙行为和甲行为之间具有某种相似性,而法律对乙行为并无明确的处理规定,所以乙行为比照甲行为处理。如道光二年“父因赶殴失跌擦伤抽风身死”一案,“此案唐本华之一人烧取石灰肥田,是工价无措,将灰买去两担,向伊父唐幅礼告知。唐幅礼以田内需灰正多,因何不先说明,即行买去之言相斥。该犯声称,‘止卖二担,余灰尚多可以敷用,’唐幅礼责其强辩,顺取烟袋,立起欲殴,因病久头晕,站立不稳,侧跌倒地,致有竹壁擦伤囟门,越十七日,因风殒命。该省将唐本华比照子过失杀父例,拟绞立决,声明唐幅礼死系因风,情节较轻,听候部议等。因查向来办理子被父母殴责,致父母失跌受伤毙命,因例无治罪明文,向俱比照子孙违反教令,致父母自尽例问拟。今唐本华因伊父唐幅礼欲行殴责该犯,唐幅礼病久头晕, 站立不稳,侧跌倒地,致有竹壁擦伤毙命,正与办理过吉林姜八及湖南陈自康各成案相符,因即援照定拟。……查已死唐幅礼虽由赶殴其子,究系自行跌毙,与子过失杀父者不同,自应即照子违反教令,致父自尽例拟绞候,且系伦纪重案,若拟立决,即未便以死系因风,声请议减,唐本华应改依子违反教令,致父母自尽例,拟绞监候”。

  后者是一种复杂比附,其基本推理模式是:推理B与推理A之间具有某种逻辑上的相似性,推理B相关的行为也顺着推理A的逻辑得出法律上的后果。这其中实质上包含了三组类推,推理A一组、推理B一组以及推理B与推理A之间一组。典型案例如,“乾隆十八年河南巡抚题,王唐代与王长氏通奸,被本夫王河幅捉获,擦瞎双眼,王唐代拒捕,误殴奸妇王长氏致死一案,声明律内虽无罪人拒捕误杀旁人之条,但斗殴而误杀旁人仍照斗杀问拟,罪人拒捕而误杀旁人自应照罪人拒捕本律科断,将王唐代依罪人拒捕杀人律拟斩监候,经本部照拟题覆在案。” 再如,乾隆五十六年,刑部江西司审办,贼犯皮喜儿因拒踢事主,误伤伙贼李喜儿身死一案。 因律例无罪人拒捕误杀旁人之条,皮喜儿一案比照上引案,依罪人拒捕杀人律拟斩监候。

  另外,从类比事实的关联性程度来看,可将比附区分为:轻重相明和狭义比附。

  “轻重相明”究其实质是一种论理解释。这种论理解释的基本的方法即“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它需要考虑上下条文以及整个法律体系间的和谐。虽然形式推理的因素很强,但对于“何者为轻何者为重”,仍然涉及实质性的区分和判断。如上引钟黎氏被诱同逃,并无奸情,致夫自尽一案。本案律例中没有相应条款可供援引。广东省与刑部,对于应比附援引哪条法律发生分歧。广东省这样建构它的裁判大前提:“以该氏并无与刘亚五通奸,其知情被诱亦与因奸致夫自尽者有间,将该犯钟黎氏比照妇女与人通奸,致本夫羞忿自尽”例量罪处刑,“于绞监候上量减拟流收赎”。这样裁断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却构成体系性违反。因为例条规定,“妻与夫仅止口角细故,并无逼迫情状,致其夫轻生自尽者,即应问拟缳首”。刑部认为“妻背夫在逃,则较仅止口角细故为重”。接着刑部又阐释了一些实质理由,“妇女既经听从诱拐,已属无耻,岂得以并无奸情,曲为宽解”。故应比照妇女与人通奸,本夫羞忿自尽例,拟以绞候。从中可以看出,刑部意见虽较为合理,但是由于例条的僵化不仅导致了裁量的困难,也容易造成实质上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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