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透析与前瞻(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最后,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目的与任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必须依赖于清楚的案件事实。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控辩双方若能真正地做到充分而平等的对抗,无疑对法官认清案情、发现事实真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问题是,若不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辩护律师往往不敢大胆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想让控辩双方真正地做到充分而平等的对抗是不大可能的。

  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如果仅从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出发,这不无道理。

  (二)现实依据

  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在我国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首先,这是提高律师的地位、促进律师制度顺利发展的需要。律师地位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准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司法人员的尊重程度以及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被司法人员乐意接受。然而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律师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在诉讼中的作用与人们的预想相去甚远。如迄今为止,仍有不少人把律师执业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甚至把律师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普遍受到司法人员的百般刁难,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辩护难现象广泛存在,有的甚至被随意驱逐出法庭和非法拘留、逮捕、判刑;律师往往不敢得罪法官,所谓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只不过是为了确保理该胜诉的当事人不致败诉,而理该败诉的当事人不至于输得比法定结果更惨而已。所有这些无不导致律师谈刑事辩护色变,视刑事辩护为执业雷区,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极剧下降。而刑事辩护通常被视为律师执业的起点。因此,很难想象缺乏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行业还能健康发展。

  其次,这是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任意侵犯的必要措施。《律师法》通过之后,律师们普遍感到该法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再加上《刑事诉讼法》第38条、《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律师的职业风险陡然增加,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身陷囹圄。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每年至少发生十几起非法拘留、逮捕律师以及驱逐律师出庭的事件。据全国律协某负责人透露:1995年全国律协接到各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上报的维权案件仅有十几起,而到1997年、1998年每年达到70多起,特别是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另据有关资料统计,近三年多来,在调查取证中,因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遭无端拘留或逮捕的律师居然多达200多名,而在这200多名律师中间,绝大多数又被无罪释放!

  最后,这是落实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近几年来,为了保障人权,彰现诉讼民主与科学,我国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某些积极因素,将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超职权主义改造成至少是形式上的对抗制。对抗制的核心理念要求控辩双方能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我国刑事被告人普遍缺乏法律素养的客观状况迫切需要律师给予帮助,否则新的庭审方式就会落空。但现在的问题是,律师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豁免权这一职责风险保障机制,从而导致大多数律师不愿意参与刑事诉讼。试想,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不足30%,怎能贯彻新的庭审方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字国,根据该文件第20条的规定确立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是我国政府应尽的义务。

  三、构建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