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兼程 开拓进取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六十周年。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事业与新中国同生共长,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时期,梳理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
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六个时期: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是第一阶段,包括创建时期、曲折前进时期和严重破坏时期;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阶段,包括恢复重建时期、充实提高时期和改革与发展时期。
(一)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
1.创建时期(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中国同时诞生。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华北人民法院的机构和人员为基础,1949年11月1日正式办公。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至1952年4月,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至1953年,全国各地(西藏地区除外)都已建立省县两级人民法院。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审判工作制度,奠定了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1953、1956年先后召开的第二、三次全国司法会议指出,司法工作的思想性和政治性很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必须切实依照法律制度和程序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坚持“少杀长判政策”。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的体制、组织体系,规定了审判原则和工作制度。
在人民法院创建时期,共审判560万件刑事案件。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遵循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圆满完成了对45名日本战犯的审判任务。
2.曲折前进时期(1957年至1966年)
1957年后,“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1960年相继召开的第四、五次全国司法会议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刑事诉讼程序遭到严重破坏。为纠正“左”的错误,各级法院贯彻中央“三少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力争“审案要调查,判案要讲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督促各地法院复查冤错案件的同时,坚持中央的“少杀政策”,改变1958年以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用电报报核死刑案件的做法,规定从1962年起一律报送全部案卷,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1963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贯彻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执行法定制度程序。1965年12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司法会议全面贯彻依靠群众实行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促进法院工作革命化。各级法院积极依靠群众办案,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在曲折前进时期,共审判582万件刑事案件,并开展对战争罪犯和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工作。同期,西藏自治区各级法院也逐步建立,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
3.严重破坏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
十年“文革”导致人民法院事业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十年间,共判处刑事案件145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件,普通刑事案件105万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
1975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率先批判“砸烂公检法”口号。各级法院努力恢复刑事审判程序制度,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尽管当时的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但广大审判人员不计个人安危,坚持实事求是,避免错判无辜。
(二)改革开放至今
1.恢复重建时期(1977年至1989年)
“文革”结束后,人民法院全面拨乱反正,整顿和恢复审判工作。1978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部署全面复查“文革”判处的刑事案件。至1981年底,共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件,改判纠正冤假错案30.1万件。至1983年,复查纠正工作基本完成。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取得圆满成功。
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82年新宪法,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体制、工作原则和制度,刑事审判事业重新步入正轨。1981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至1986年底,各级法院在“严打”斗争中共审判刑事案件140万件。1982至1989年,各级法院共审判经济犯罪案件45.2万件。80年代后,为应对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局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逐步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此后,少年法庭的建立由个别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少年审判制度改革随后逐步展开。
2.充实提高时期(1989年至1997年)
党的“十三大”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人民法院建设进入充实提高时期。1996年和1997年分别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吸纳人民法院前期改革成果,确立了“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同时,增设简易程序,完善第二审案件的庭审方式,改革死刑的执行场所与执行方法等,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1997年9月,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部署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改革与发展时期(1998年至今)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倡导“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紧扣中央司法改革进程,以改革为主旋律,先后于1999、2005和2009年颁布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推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等多项重大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措施。前两个改革纲要已基本落实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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