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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宪法化,有利于法治建设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宪法化就是指在宪政背景下,将刑法的一些保护人权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写入宪法,用宪法条款来指导和限制刑事立法和司法,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以限制国家刑罚权。刑法宪法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人权。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宪法化已很普遍,并成为刑法的发展趋势。国际刑法协会前任主席巴西奥尼对139个国家宪法进行研究,结论是:6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生命权;13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81个国家宪法规定公民不得被任意,不受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罚;48个国家规定不得自证其罪;67个国家宪法规定了无罪推定;38个国家规定了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同时,战后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刑法保障人权的原则纳入其中: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是某些国家国内法的直接渊源,相当于那些国家的宪法。各国法律相互交流、相互融合,刑法这门古老而又基本的法律也在全球化的这一浪潮中不断国际化。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意借鉴、吸收、移植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成果,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理念,与国际接轨。

  一、刑法宪法化的意义

  刑法宪法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宪法化以宪政为基石,宪政是刑法宪法化的基础。在宪政背景下,一是宪政下的宪法是权利本位性宪法。权利本位性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详尽的规定,并且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充和更新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始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第一位,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政体制下宪法的根本价值。二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刑法是普通法律,刑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刑法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刑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必须符合宪法的价值取向。一切与宪法相违背的刑法内容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刑法宪法化的宪政背景下,宪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得到了普遍认同,刑法保障人权的基础得到了强化,自然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其次,刑法宪法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谦抑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刑法谦抑性主要包括“刑法的有限性,刑法适用的迫不得已性,刑法的宽和性。”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无不展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一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蕴涵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恣意滥用,体现了刑法的有限性;罪刑法定派生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体现出对被告人的宽容,体现了刑法的宽容性,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容和目的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二是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蕴涵了刑法的谦抑性。罪责刑相适应反对刑重于罪或刑轻于罪,刑法不应当规定过量的刑罚,禁止残酷的刑罚,反映了刑法的有限性和宽容性。三是刑罚的人道主义蕴涵了刑法的谦抑性。刑罚的人道主义立足于人性,关注人性,尊重人格尊严,表现出善良和仁爱的态度,反对酷刑,反映了刑法的宽容性。四是刑罚的目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消除犯罪人的犯罪倾向,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刑罚的教育目的禁止对犯罪人施以酷刑,反映了刑法谦抑性内容之一的刑法宽容性。而刑法宪法化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人道主义、刑罚的目的提升为宪法原则,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确认,进一步肯定和强化了上述原则,因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谦抑性。

  二、刑法宪法化如何实现

  将我国刑法所体现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入宪,主要靠修改现行宪法。一是将一些刑法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将专门的刑法原则写入宪法是国际上诸多国家刑法宪法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具体做法又有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刑法原则,在刑法中不再予以规定。另一种是专门刑法原则在宪法中和刑法中都得到了规定。笔者以为,在目前我国刑法宪法化程度很低,对刑法与宪法的关系重视程度不高的情形下,我们采取后一种做法,让专门刑法原则在宪法与刑法中得到双重确认不能不说是一种最优选择。具体而言,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经写入宪法之外,还应当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目的的保障人权原则等内容写入宪法,并在宪法中明确禁止“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二是扩大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刑法宪法化要求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高度重视,要求宪法详尽、完备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刑法进行制约。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刑罚权的界限,刑罚权不得加以侵犯。笔者以为,我国宪法应当与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接轨,将上述宣言和公约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一些规定纳入我国宪法,以完善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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