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税法认定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4日国税发[1994]229号):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即(1)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计算)
(2)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第43行的“纳税调整前所得”是已扣除捐赠支出的金额
在新申报表中,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全部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和允许纳税人当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中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提供数据。在附表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列示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中,不包括捐赠支出,因此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是没扣除捐赠额的所得。
新申报表的变化体现在:
一是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相应扩大了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
新申报表规定,成本支出中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营业外支出)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从这个口径比较,纳税调整后所得将大于纳税调整前所得,相应扩大了捐赠的计算基数。例如:假设企业当年有公益救济性捐赠20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当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情况下,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00万元。如果按照3%计算,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为3万元(100×3%);而按照新申报表填报要求,先将20万元捐赠从成本项目其他扣除项目中扣除,由于成本减少20万元,利润将增加20万元,则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0万元。如果按照3%计算,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为3.6万元(120×3%)。这一申报计算口径的变化,实际上就是将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由捐赠后企业实现的所得改为企业捐赠前实现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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