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足协具有非营利性:中国足协的管理是为了维护足球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各种形式推动国家足球体育事业的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国足协是非营利性的全国体育联合组织,其任务和职责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足球行业的发展计划、规划、行规和科学技术标准,促进科学研究和培训,开展国际交流等。虽然中国足协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但其目的是“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和积累资金”。这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足球俱乐部显然不同。
3、中国足协具有志愿性、组织性: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中国足协实行会员制。根据该章程第四章规定,中国足协会员分为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等3种。中国足协分别设立全国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专项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诉讼委员会、全国联赛委员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作为足球行业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中国足协一直致力于管理体制的改革。
4、中国足协具有公益性:中国足协主要采取立法、计划和规划、注册和许可、收费、收入分成、处罚奖励、指导等方式,具有明显的单方面性和公益性,是按照公共行政管理的规则运行。
5、中国足协的活动具有公务性:公务活动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城乡建设,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是处理国事、行使权力的活动。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家,我国的公务活动不仅存在于国家机关中,而且还存在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共机构中。《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31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中国足协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在行使行业行政管理的权力。对内,它协助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体育行业的事务;对外,它代表国家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从此种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足协的活动具有公务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中国足协是根据体育法的授权,在国家的法律监督之下,通过自己的机构和成员,履行足球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职能的社团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NGO-Non Governm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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