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9年我国的第一部正式的《环境保护法》诞生至今,已经十多年了,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不可磨灭的功绩。但是,历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也影响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应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分析《环境保护法》的问题入手,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做一点铺垫。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完善,循环经济
一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
(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
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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