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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2)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如符合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准许不需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也需要经过法庭审查,缺乏上述要件之一的,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同时提供的证言应当是原件,且未经过技术处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以及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审查证言的形成过程。
  (一)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法院认可了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但前提是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进行调查取证时,被调查人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学校、厂矿、街道、村委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调取的证言不足为据。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交证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的全部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下列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言;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言;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言。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言,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言,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三、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四、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加大对妨碍举证的制裁力度。
  五、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无需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法庭不再对其作形式上或实体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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