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进行审查,并不表示法院对每个事实问题都要重新决定。这样的审查会摧毁设立行政机关的目的,设立行政机关的目的就是要利用行政人员的专长和经验,迅速而廉价地判断事实问题。法院对每个事实问题都进行审查,既妨碍行政效率,也超出了法院的时间和能力所能承受的范围。法院审查事实问题应当限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以内,为此,联邦行政程序法总结法院判案的经验,对于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根据事实问题的性质不同,行政机关权力大小的不同,缺乏事实根据的严重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三个不同审查标准:[25]实质性证据标准;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法院重新审理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以一个合理的人可以接受作为支持一个结论的证据作为标准。这个标准的核心内容是事实裁定的合理性质,只要行政机关的证明合理即具备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该标准实际上还是一个相对宽松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对于同一个事实认定可能存在几个不同的合理判断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裁定,只要符合任何一个合理的标准,即认为有实质性的证据标准,即使法院不同意行政机关的判断,在实质性标准之下,法院也必须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和权限。
在这一点上,这个审查标准与平等保护中法院对立法和行政归类的宽松审查标准相类似,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标准是在对同一事实判定的几个合理标准中最为合理的。
美国联邦程序法规定审查事实裁定的另一个标准是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依据非正式程序做出的事实裁定。因为实质性审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针对行政机关依据正式程序做出决定中的事实裁定,而行政机关大量的行政决定都是依据非正式程序做出的。由于行政事项的复杂性以及社会情况的千变万化,行政机关在大量的行政活动中,行政法律无法为每一种情形都设定确定的程序和实体上的限制,只能在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的指引下,授予行政机关广泛而灵活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行政机关在这些领域中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法律对其的授权,所以对行政机关这个自由裁量中合理性的控制,只要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不是任性和专横的,那么法院都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当然专横、任性这样的词语是模糊的,但是从一般的理解来看,专横与任性是指达到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程度,以至于行政机关的判断没有任何合理的基础。任何一个合理的人都不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它超出了一个合理的人对事实看法的不同,对事实看法的不同,仍然可能是合理的,但不是专横和任性。[26]同实质性标准相比,专横与任性的标准对行政机关事实裁定的审查标准更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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