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案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极为困难的,有时某个问题到底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解释为二者都具有合理性。况且,有时单纯的看一个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对这个问题的解释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所以这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发生混合。对于在法律和事实问题发生混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审查的标准呢?当事实与法律问题混合的时候,实际上还是事实因素占了主要地位。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确定事实存在的情况和法律意义。由于对事实情况的认定决定了法律的适用,所以法院对二者混合问题的审查原则上采取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但对混合问题的审查标准也并非是绝对的依据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而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采取近似于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比如区别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所做出的决定,考虑行政机关对待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决定前后是否一致,区别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就相同或类似情况做出的决定是否一致等因素。在行政机关的前后决定或不同行政机关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所做出的决定相矛盾或冲突时,或者接受行政机关的解释将可能导致对法治制度的根本违背时,法院对其审查的标准将参照法律问题的解释标准进行。对于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法院如何对待行政机关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将在以下的“法律解释的合理性规则”一章中予以详细阐述。
五、余论
阐述了司法审查的合理限度,在把握这些限度时,我们应当遵守的相关的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显然,司法审查涉及的问题很多,而这个度的准确与合理的把握,是很困难的,而纯粹的抽象理论更是难以全面而准确的概括和总结。除了以上的几节所阐述的方法和规则以外,在实际的司法审查中,特别是在立法领域中,还需要平衡民主程序与司法审查的强度之间的关系-当某些法律或行政措施所涉及的民众人数众多,而在正常的民主程序又可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对于这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当采取极为宽松的标准,最大限度的尊重立法或行政机关的民主决定,因为在正常的民主体制下,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得到保障。反之,当立法剥夺的对象可能是孤立的少数人的宪法权利或其他正当权益时或者正常的民主程序不能正常的发挥作用时,法院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因为若民主程序不能正常行使时,人们将失去了救济的途径和机会;或者虽然民主程序正常,但在民主制度下多数人对少数人也可能形成一种系统压制,将使孤立的、分散的少数很难从现有的民主体制和程序中获得合适和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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