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规定的办结期限制约行政不作为,行政程序法可以借鉴三大程序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上所规定的明确“审限”,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时给出的明确的期限,即时效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作出决定。时效制度的建立,保障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行政行为所拖延耽搁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防止了官僚主义的发生,提高了行政效率,从而有利于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除不可抗拒等不能作为外,如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即认定违法“不作为”,使行政审判中的“拖延履行”认定有个明确的说法,从而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克服目前我国行政法中重保障效率程序,轻权力制约、权利保护之弊端,树立人民政府高效之形象。
3、加强行政监督制约“行政不作为”
以上已论及从程序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执法的时限规定,但仅仅有行政法规规定的还不够,还不足以防止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落实。为保证执法到位,还应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实行“督办”制度。目前我县的行政执法水平不容乐观,究其原因,除了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行政伦理素养、业务水平等因素影响外,关键一点还是监督不力。就“不作为”行政案件而言,除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行政执法机关推行一种“督办”制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可以向其监督机关投诉,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作出书面形式进行督办、催办,对违者以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4、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要以制度来催生行政执法人员积极作为的原动力。要建立个人执法挡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激励他们勇敢的、积极的作为,实现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职责与权力。诚如是,遏制行政不作为将指日可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蒋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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